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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遭劫持女子当晚出院 嫌犯曾说“找错人了”

2014年04月10日 09:29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对不起,我找错人了。”为发泄私怨,前日下午,会泽男子陶某某酒后持菜刀劫持一名女子。1个小时后,人质被警方成功解救。经了解,受惊吓的女子已于当晚出院,目前陶某某已被刑拘,警方正在对案件做进一步调查。

  昨天中午,工人医院。医生介绍,当晚6点50分,被劫持的女子送进医院后,经检查身体并未受伤。因受到过度惊吓,安排她在急诊科抢救室内输液。当晚,情绪稍微稳定后,已出院。

  “当天是来审查单位账目,目前在协助昆明电视台做审计工作。”据昆明电视台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该女子为昆明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平时很少碰见,对女子的相关情况并不了解。

  “你是个会计,哎呀害死我了。我物色了好几个,你不是,我也不想杀你,真的对不起你。”前天,在与民警对峙过程中,陶某某十分警觉,并多次声称自己曾经从事过治安工作。“刀离开她,你们一把就把我按翻了,我又不是孙悟空,没有那个本事,散打擒拿我还是学过的。”

  律师说法

  酒后犯罪应与普通人担同等法律责任

  近年来,昆明发生了多起劫持人质案。针对这些暴力犯罪,一旦嫌疑人落网,警方都从重处罚。

  “劫持人质就量刑方面,主要看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与后果。”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说,如果嫌疑人在劫持人质过程中,提出索要钱财的要求,就具备敲诈钱财的主观动机。若造成伤害后果,应以后果论来判定伤害罪,嫌疑人的行为中则具备故意伤害的情节。

  

  王强说,针对上述情况应据情节择一重罪处罚。一般而言,敲诈勒索是用言语威胁,而劫持人质中企图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都会采用暴力威胁,应按最重的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以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若导致人质受伤,嫌疑人的行为可视为故意伤害的加重情节,而故意伤害罪的刑期是3年以上,也应按绑架罪追究法律责任。

  “若嫌疑人在实施其他犯罪时绑架人质,应认定法律上的连续犯,追究责任时应数罪并罚。”王强举例,如果嫌疑人在盗窃过程中实施绑架、在绑架过程中将人质的财物据为己有、或对人质造成人身伤害,对发生的这一系列犯罪,可按抢劫、故意伤害、绑架罪数罪并罚。

  王强分析,若嫌疑人系酒后犯罪,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普通人一致,除酒后开车肇事构成危险驾驶罪外。

  专家解读

  遇到劫持,人质不能“硬碰硬”

  劫持人质案不属于高发的案件,但遇到暴力犯罪时,人质、路过的群众应如何应对?本报邀请了昆明心桥心理研究所所长钱锡安进行解读。

  “被劫持的人质手里一直拿着提包,整个过程中昂着头,没有瘫软在地上,眼神中看不出一丝恐惧。她的潜意识里,可能以为歹徒不会对她造成伤害。”看到电视报道中男子和人质的神情后,钱锡安分析,相对人质的“淡定”,男子借着酒精来壮胆,相反说明他有些心虚,摇头、跺脚的动作是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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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陌生人绑架,绑匪的目的不一定针对人质,肯定会向有关部门讨价还价,请人质要安心等待警方救援。”钱锡安建议,人质应该沉着冷静,绑匪是有预谋的犯罪,不应“硬碰硬”,否则易导致绑匪情绪失控,对自身造成危害。

  “经历惊魂的一幕,尤其是女性可能会受形象化思维影响,不能正确看待问题,时间一长就会形成心理阴影。”钱锡安建议,受惊吓的受害人最好找专业的心理机构辅导,家人也应该多陪伴。

  虽然害怕一些暴力场面,但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一些过路人可能会围观。钱锡安建议市民不要围观,这反而会助长暴力犯罪的气焰。同时因市民未受过专业的训练,不要见义勇为而轻举妄动,“请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

  近年来劫持人质事件

  盗窃被发现劫持人质

  时间:2014年1月9日11时

  地点:一二一大街一电动车清洁保养站店铺

  事件:昭通男子郑某某盗窃一辆山地车被发现,追捕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在临街一酒店门口施工的男子挟持到一家电动车清洁保养站店内。

  处罚:14时47分警方使用爆震弹将持刀的郑某某制服,被挟人质成功获救。目前,郑某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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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持女大学生

  时间:2011年5月26日8时

  地点:云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呈贡校区

  事件:李晶进入学校内挟持了一名女大学生,13时人质获救。

  处罚: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李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超市内劫持被击毙

  时间:2008年11月29日9时37分

  地点:龙泉路家乐福店

  事件:陆志文持刀刺伤两名顾客和一名促销人员后,又劫持一名人质与警方对峙,途中又将人质调换为一名女护士。

  处罚:下午1时许,谈判未果,警方开枪将其当场击毙。

  周婷婷 高晨曦(都市时报)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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