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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案维持原判 认定其构成聚众扰乱秩序罪

2014年04月12日 03:0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许志永案终审维持原审判决

  认定其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维持有期徒刑4年的原审判决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许志永的上诉,维持有期徒刑4年的原审判决。

  此前的2014年1月26日,市一中院也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此案的一审结果,法院认定许志永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4年。

  据市检一分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许志永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策划、煽动多人,分别在国家教育部门前、北京市教委门前、朝阳公园南门、中关村地区、西单文化广场等地,实施了多起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许志永作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许志永在法庭审理中对管辖及分案审理提出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发表意见。

  经过审理,市一中院一审认为,许志永无视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规范,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多次组织、策划在政府机关周边地区、商业繁华地带及人流密集地区等公共场所,实施多人聚集及张打横幅的活动,且参与人员在现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严重。许志永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许志永上诉后,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经审理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许志永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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