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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定社会救助经办人及其近亲享低保需备案

2014年04月12日 12:3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均需进行登记备案,以提高社会救助管理的透明度。

   内蒙古民政厅近日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登记备案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登记备案范围包括,享受社会救助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享受社会救助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享受社会救助的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对于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办人,由其工作所在地区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共同完成备案管理工作。

   内蒙古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刘国刚说,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登记备案制度的建立,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水平。各级民政部门将重点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最大限度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的发生。(记者 王春燕)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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