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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闯高速路被撞死 法院认定双方共同担责

2014年04月15日 09:30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张先生醉酒后进入高速路,被货车撞死。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张先生的家属向货车司机索赔8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的亲属诉称,今年1月的一天,马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6高速路出京方向史各庄桥处时,撞倒张先生,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马某未赔偿,马某驾驶的车辆也没有投保任何车辆保险。张先生的家属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共计80万元。

  马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路,而张先生醉酒后通过密封网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张先生的过错是发生事故的根本性原因,其理应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自己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某驾驶大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张某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进入高速公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二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孙思娅)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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