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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认法院调查令 律师起诉银监局

2014年04月16日 10: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广州4月16日电 (程景伟)由银行拒认法院调查令引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民起诉广东银监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15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何伟民16日对记者称,今年2月17日,其持广东阳江市江城区法院核发的《调查令》等材料到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调取案件当事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开卡开户签名等证据,均遭到拒绝。

  随后他向广东银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前述两省行拒绝提供证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广东银监局当时答复称,“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有关规定”为《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银监局还在信访回复函中称,对于何伟民等反映情况,其并未发现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何伟民随后又向广东银监局申请公开“作为本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所依何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银监局对此答复称,广东银监局作为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继续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依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字号》等。

  原告何伟民在诉状中称,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公布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显然己不适用于对银行业的监管。而被告广东银监局在《答复意见》中无视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分工职责,依然以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搪塞”原告且没有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被告广东银监局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对何伟民作出的答复,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是准确、完整和真实的。

  该局代理人还认为,该局已依法及时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不存在“忽悠、搪塞”、“没有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等违法行政行为,请求法院维持其行政行为。

  法院方面并未当庭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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