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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作风建设纳入责任制 作为评优考核依据

2014年04月16日 10:4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规定》(下称《规定》),从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树立良好职业形象、弘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强化组织领导及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对高检院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禁发表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论。工作认真负责,克服精神萎靡、消极懈怠、不思进取等问题;杜绝不敢担当、推诿扯皮等不作为现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落实请销假制度。

  《规定》要求,机关党员干部着装要自然得体,庄重大方,与工作环境、职业身份相协调。接待来客应礼貌热情,接听电话应及时,耐心回答询问。对待来访群众应真诚关心,认真倾听诉求,耐心释法说理,依法解决所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衙门作风。对待基层同志和群众应谦逊和气,不得以上级自居,摆架子、耍特权、逞威风。

  《规定》要求,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经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标准,严禁以各种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勤俭办一切事业,节约用水、用电、用油等,推进无纸化办公。

  《规定》强调,要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不得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打探案情、请托说情、干预办案;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会员卡等。外出调研、参观、考察、研讨、培训、办案及其他公务活动,应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执行禁酒令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私人会所活动。

  《规定》要求,把作风建设纳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各厅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抓作风建设的政治责任,做到抓作风建设与抓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建立机关作风建设督查通报制度,由机关党委牵头,政治部、监察局等单位协同配合,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作为评优晋级、年终考核的重要考核。(记者 徐日丹)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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