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聋哑人强奸幼女受审 庭审中多次遭遇翻译“瓶颈”

2014年04月16日 11:2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了一起聋哑人强奸幼女案,由于被告廖某某既是聋哑人,又是文盲,无法靠书写表达意愿,所以在提审及庭审过程中多次遇到翻译“瓶颈”,检察机关针对如何为又聋又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乎法律规定的翻译人员,提出了规范手语翻译人员的管理等建议。

  因无法联系到专业的手语翻译师,该院联系了区残联办主任,由其选择了该机构中一名聋哑人作为翻译人员一同参加检察机关的提审与审判机关的庭审。而被告人廖某某所掌握的并非标准手语,且又是文盲,无法靠书写表达意愿,所以在提审及庭审过程中多次遇到翻译“瓶颈”,而当聋哑翻译人员与被告人无法沟通时,聋哑翻译人员便与残联办主任“商量”确定被告人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公诉人与审判人员无法参与其中,这也导致完全由两名翻译人员主导诉讼程序的进行。

  而该案系强奸幼女案,对于一些敏感、关键的字眼,如“使用暴力”或“平和进行”、“接触”等都是由翻译人员凭主观而定,公诉人、审判人员在此过程中没有办法融入自己的判断力,示证及质证过程成为“独角戏”,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意愿以及客观性受到了严重威胁。

  目前聋哑人犯案聘请翻译人员没有统一的程序性规定或审批制度,一般由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直接联系语言学校、翻译机构或从公益组织中聘请,随意性较大。法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翻译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一旦出现翻译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翻译失实,或出现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改变供述等情况,可能导致缺乏追究其责任的法律依据,存在实体公正缺失的危险。

  为此,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关建议,规范翻译人员的管理,建立起翻译人员的职业化管理机制, 对于翻译人员应建立资源库,对于一些缺乏专业手语翻译师的县(市)区,应建立起市级的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手语翻译师的人员到位。(记者曹菁 通讯员孙波)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