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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表演他人作品不付费 组织者和赞助商均成被告

2014年04月16日 19:5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由于在商业演出时表演了他人的音乐作品而没有付费,结果演出的组织者和赞助商都被人告上了法庭。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某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件。

  2013年1月19日,丽水体育馆举办了一场名为“亚洲华语乐坛怀旧金曲群星演唱会”的商业活动,该演唱会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举办,由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赞助。在演唱会上,公开表演了包括《每一天》《天竺少女》《我想有个家》《挪威的森林》《我曾用心爱着你》《一场游戏一场梦》《我怎么可以》等7首歌曲在内的多首音乐作品。某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每一天》等7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分别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或以间接方式取得著作权相关权利。演唱会的组织者和赞助商在从事商业性演出时,未事先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亦未支付相关使用费。演出后,某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发函的方式向三家公司提出付费要求,但遭拒绝。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经过3个小时庭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组织下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某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7万元。(记者方列)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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