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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被撞死民政局代维权遭驳 类似案例曾获胜

2014年04月18日 09:1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了当事人死亡,那么他的家属是可以向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索赔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一名流浪汉,根本找不到家属,那么还能索赔吗?谁来替他来索赔呢?

  最近,河南省新蔡县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名流浪汉被车撞死,当地民政部门告上法院,决定替他索赔。

  去年5月21日16时,被告人宋某在河南驻马店新蔡县街头驾驶越野轿车起步时,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死后驶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在驻马店日报刊登公告,寻找本案被害人的亲属,但一直未果。新蔡县民政局以对无名流浪人员有救助职责为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暂为保管肇事者交付的30万元赔偿押金。

  河南新蔡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李保华:身份不明,公安局找不到(家属),因为这个流浪乞讨者出车祸前没有经过民政部门救助,肇事方拿出30万,检察院没地方放,才放在民政局。他(法院)说民政部门不是起诉主体,亲属才能起诉民事部分。我们跟检察院沟通这个事了,他们说正在跟领导汇报商量这个事儿呢。先放在民政局,如果哪一天亲属找过来了,民政局就把这个钱转给他了。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无权参与诉讼。民政局只是临时救助的机关,没有法律授权或组织委托,不具有原告资格。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是承担这个风险,车主和受害者是怎么协商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赔偿金额,但现在都找不到人,不是保险公司不赔,是那个人没有受益人你说赔给谁。

  针对此案,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新蔡县民政局虽对所管理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但当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法律并未授权民政部门可以代为索赔,且其亦未为本案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故新蔡县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遂依法裁定驳回新蔡县民政局的起诉。

  不仅仅是在河南新蔡,河南开封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河南省开封县民政局救助站站长耿胜利介绍,2009年,开封市朱仙镇有一位流浪乞讨的老婆婆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同样因民政局 “身份尴尬”而搁浅。

  耿胜利:后来交警部门没法办送到咱民政上了,后来俺不是给他(肇事方)打官司了嘛,后来法院判了,判以后让赔偿她生活费、看病救治的整个费用。后来保险公司起诉了,起诉到中院,后来给咱驳回了,说咱民政局不是她的代理人,只能当她的监护人,监护人这一块儿还得由当事人委托,咱再去以监护人的身份去起诉,到现在案子还在那搁着。

  听了这两个案例,估计很多人都认为,民政部门是不能代替这些流浪人员进行索赔诉讼的。但其实并非如此。2007年,安徽芜湖同样发生了一起流浪人员被撞身亡却无法找到其家属的案件。在当地检察机关的建议下,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该案达成了调解协议,肇事者及其所投保的公司共赔偿11万元。

  同样的案例,在两地却有不同的结果。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曙光认为,这些案件凸显了我国关于流浪人员因侵权行为死亡维权的立法盲点。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他们主张权利,那么他们的生命权如何得到尊重?要避免民政部门在代维权时的尴尬身份,必须从立法层面解决,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款去向。

  邓曙光:没有亲属或者没有继承人的这些人,出现意外事故死亡了之后要不要赔,按什么样的标准赔,这些钱赔给谁,这些钱赔了之后怎么保管是个问题。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呼吁,我国应该增设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为更多的流浪人员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也使法院在审判类似的案件时,能摆脱现实中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困境。而在现阶段,处理类似案件还得有赖于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在充分领会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本意下进行。以达到法无名、实可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毕竟,即便他们是流浪乞讨人员,也仍然是一条鲜活的生命。(记者 胡晓辉 程冰冰)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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