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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发文求情几时休?

2014年04月18日 10:5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网帖称,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在被抓后,利用关系私下说情,最终让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

  有关政府发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情的事情屡见不鲜。比如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当地政府就给两级法院发了两份公函,请求“慎重量刑”。更早些时候,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涉嫌非法持有弹药案时,法院竟然收到了所在地政府的“建议书”,建议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对李振峰能够减轻处罚。

  地方政府向法院或者上级政法委、公安机关发文,反映了对司法的干涉。政府虽然不是司法机关的领导机关,但是,地方政府代表一级政府机关,他们正式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有关司法机关发文,对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造成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而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享受不到这种待遇,这对于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很不公平的。

  地方政府正式以红头文件向上级政法委发文,也助长了对法制秩序的违反与破坏。众所周知,政法委虽然领导着政法工作,但不宜对个案进行干涉与协调。从佘详林、赵作海等案件来看,政法委协调案件就产生了一些冤错案。去年1月初的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曾对中央政法委的官员表示,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双峰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就是助长这种对个案的干涉。

  地方政府发文,也是对法律的无知。按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审。李定胜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不能取保候审,但是双峰县政府仍然要求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有关官员对于法律的无知,而李定胜取保候审居然成功,至今也拖延了一年多没有下判,更是对法律的违反。

  一次次政府发文的事件发生,被媒体披露后往往没有了下文,导致政府对这种行为屡试不爽。要制止这种违反法律的事件,上级司法机关和政府就必须高度重视起来,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将政府发文公示,并且规定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而上级政府也应当发文制止以政府发公文形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情。最重要的是,必须制定相应的惩戒规则,对公然发文求情的相关官员进行“问责”,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浩瀚(江西 公务员)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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