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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例因私宰生猪入刑案判决 被告获刑一年

2014年04月18日 13:0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私自屠宰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生猪,屠宰的猪中被检出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普通株和变异株病毒,昨日下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据悉,这是中山第一例因私自屠宰生猪被判刑的案例。

  非法屠宰病猪

  陈某被抓现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开始,陈某在坦洲镇同胜村同益队河边18号工棚内,非法设立生猪屠宰场帮他人屠宰生猪。同年3月13日,陈某明知“阿平”(另案处理)委托其屠宰的5头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无检疫证明的生猪是病猪,仍在上述地点屠宰,被政府联合执法部门当场查获,并缴获5头被宰猪只。

  经检验,上述陈某屠宰的猪中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普通株和变异株病毒。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廉江市石城镇水美村的出租屋内将陈某抓获归案。检察院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应当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明知所屠宰的生猪是病猪的证据不足,而且陈某只是屠宰了生猪,还没有加工为猪肉,不能算是食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陈某在没有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屠宰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生猪,对所屠宰的生猪可能会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有间接的犯罪故意。而且生猪屠宰是猪肉生产的一个必经程序,陈某实施了屠宰生猪的行为,已属犯罪既遂。因此陈某辩护人所提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陈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对陈某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香霞)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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