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最牛协会”能倒逼立法“建笼子”吗?
长沙一行业协会向企业收保证金,企业不交钱登记不能经营。此外,该协会还规定,未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将被禁止在长沙承接该项业务,还有可能遭遇罚款。(据《新京报》)
可以强制买卖,可以巧立名目乱收费,可以掌握企业的生杀大权,称长沙的这家行业协会为“最牛协会”并不为过。究其原因,很简单,因为这家协会在本质上并不具有独立性和民间性,而是和政府“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协会的领导是政府主管部门退休的领导,协会发出的通知除了加盖协会的章外,还有政府部门的公章背书。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行业协会立法,效力最高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实际中,政府从便于自身控制或出于利益考虑,往往实行垄断政策,一地一业一会,严格限制竞争。因为有了权力背书,即使出现长沙这种“最牛协会”,企业虽抱怨不已,但顾忌其权力网络,往往无可奈何。
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比腐败本身更可怕的是,出现了腐败却没有法律来规制。在当下以简政放权为主要内容的深化改革背景下,很多政府“闲不住的手”、很多聚敛钱财的冲动,都极有可能钻法律空子,转移到政府控制之下、根本没有自治本意的“二政府”手上。因此,长沙曝光的“最牛协会”,再次显现我国制定专门社会团体法、行业协会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法无授权不得为之。只有还行业协会民间、自治的本来面貌,明确政府、行业组织在社会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能,才能真正实现政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行业组织“履协调与自律自治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