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死亡获赔百万元 儿媳公公庭上争议分割款项
中新网重庆4月18日电 (刘宇 何长江)儿子因工死亡,用人单位赔付100万,公公要求分割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遭儿媳拒绝,遂向法院起诉。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审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冉某工亡赔偿款25.9万元。
彭水县鹿角镇花甲老人冉某的妻子早年去世,一人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长大。
2013年7月28日,冉某长子在重庆市长寿区某建筑工地上被坠落的钢管击中头部死亡。事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丧葬补助金2269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困难补助金等其他费用48.5002万元,三笔款项合计99.9万元,后通过转账方式实际支付给被告张某100万元。
处理完儿子后事后,冉某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儿媳张某认为死者生前借款、欠款共计23万元,且在2000年冬季就入赘到岳父家生活,故拒绝分割。
老人一纸诉状将儿媳张某和两个孙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28万元。
庭审中,冉某表示,对于用人单位超过协议赔偿金额外多付的1000元放弃分配,对于赔偿协议中第三项的48.5002万元,只要求分割应得的抚恤金,对于剩余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困难补助金放弃分配。原、被告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死者的工资标准。
彭水县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建筑单位将工程或劳务发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双方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就该自然人的本人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证据来确认其工资标准,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按照该自然人受伤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确认其本人工资。”
原告冉某的儿子因工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99.9万元,扣除丧葬费2.2698万元之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万元应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告、被告共四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冉某实际应当分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228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36188(120个月×3783元/月×30%)元,合计259013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