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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撞伤人 试驾人及4S店连带赔偿伤者60万

2014年04月22日 09:35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樊某在4S店试驾人员指引下试驾车辆,途中却将骑车人撞成重伤。事发后,伤者将樊某、4S店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77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1万余元,试驾人及4S店连带赔偿伤者60万元,4S店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9月23日,樊某来到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汽车4S店欲购车。经4S店工作人员推荐, 他决定试驾某款汽车,并与4S店签订了《试乘试驾客户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在4S店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樊某试驾车辆上路,当行驶至通州区怡乐西路某路口时,适逢刘某骑自行车左转弯,樊某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樊某、刘某均受伤,两车及路边绿化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樊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事发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等并住院治疗近半年,后经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60%,为部分护理依赖。治疗期间,刘某仅医药费支出近13万元,而保险公司只为其支付了1万元,樊某支付1.1万余元,4S店则分文未出。为此,刘某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樊某认可伤情鉴定,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主张4S店亦应担责。4S店认为,其不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且事发地点为公共交通路段,也非4S店的营业场所,4S店已尽到相应的检查、提示、督促、警告等义务,试驾路线的安排与交通法规并无冲突。此外,依照4S店与樊某签订的试驾合同,应由樊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的合理损失。

  法官注意到,樊某与4S店签订的试驾合同中载明的试驾路线与实际试驾路线并不一致。4S店表示,实际试驾路线已在营业大厅中公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樊某则称4S店并未提前告知,实际驾驶路线系由陪乘人员临时指引。法院认为,樊某应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赔偿刘某的各项损失,结合案情,法院确定为50%。4S店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销售者组织潜在购车人进行试驾属于商业行为,系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在此次试驾过程中4S店对于试驾路线并未向试驾人樊某进行充分介绍、说明,4S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刘某的各项损失。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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