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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下的司法视野

2014年04月22日 13: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司法要为安全服务。“总体国家安全”下,司法工作需要更宽的视野、更高的使命担当。

  在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中共中央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作出的科学判断,其战略意义不言而喻,必将成为今后全党全国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过程中科学施策、谋划发展的重要遵循。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司法工作需要放宽视野,拓展服务,敢于担当,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司法工作,首先要进一步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安全稳定是发展的基础。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毫无疑问,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矛盾易发多发。加之国际复杂环境的影响,一些不安全、不稳定因素随时可能在局部地区、被偶发事件点燃。前一段时间,相继在北京天安门、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暴力恐怖事件,就是例证。恐怖活动再也不是离我们很远,而是就在身边;防恐、反恐不是未雨绸缪,而是刻不容缓。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

  另一方面,在一些看似普通却有着复杂社会背景的个案处理上,要加强研判,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态度鲜明,坚定果断,不可摇摆不定、拖泥带水,给公众和媒体留下猜测、想象甚至炒作的空间,诱发社会动荡和不安。犹记得前一段时间在各地频繁发生的“医闹”。开始时很多人受不良媒体蛊惑,也基于“医患矛盾”,对患方给予极大同情和偏袒。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接受采访,坚定表示,“医患关系有问题,但绝不允许暴力侵害。”对于暴力伤医者,法院将严惩不贷。此言一出,澄清了是非,安抚了医护队伍,稳定了民心和大局。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司法工作,必须进一步树立民本思想,打牢群众基础。民为邦本。国家要安全,先要国民安全。司法工作为国家安全服务,必须牢牢把握以民为本、服务民生的宗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权益,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关注和追求不断增强,对于破坏生活居住环境、影响生命健康的维权诉求越来越强烈。一段时间以来在各地接连发生的抵制PX事件,即是例证。这方面的事情处理不好,就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据了解,去年以来,人民法院在民生审判方面明显加大了力度,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打击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对全国特大“地沟油”案件进行了庭审现场直播。这些举措都体现了司法关注民生、回应群众关切的理念,自然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好评。

  推进城镇化,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司法工作要深刻把握中央关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城镇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改革、农业人口转移、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方面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避免小事闹大,减少恶性、暴力、群体事件发生,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司法工作,必须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强化案前预防和案后补漏。最好的治理莫过于防患于未然。司法以办案为中心,但司法绝不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习近平同志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包括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核等方方面面。各个领域的安全要素相互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此,司法触角必须向前向后向外延伸,做好矛盾疏解、漏洞补牢等工作。

  多年的实践证明,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延伸司法职能的有效载体。如江苏徐州中院去年底审理一起重大贪污医保基金案后,针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医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建立医保基金定期对账机制等三点建议,引起全市医保管理系统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各有关单位纷纷查漏补缺,堵塞漏洞,有力推动了医疗机构及监管部门对利用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问题的全面整治,促进了医保基金管理的安全。

  这样的例子在各地法院还有很多。现在的问题是,法院的司法建议只是针对当地的单位或部门。其他地区基本不知晓,并不能从中受益。要使司法建议的效用最大化,一方面,接受建议者可以在本系统、本行业互通有无,相互借鉴;另一方面,最高司法机关不妨对全国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总结,汇编、推广。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司法工作,必须进一步放眼国际,加强对外司法协作。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国家与地区、国际组织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互补性、依赖性越来越高。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贸易、面对日益频繁的科技人文交流、面对可能的政治军事合作,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内部安全,又重视外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在这种背景下,司法工作当然也必须放眼世界,进一步加强国际间司法交流与协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推进,司法外事工作取得了显著发展,对外交往与协作更加广泛而深入。但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统领下,今后司法工作还要在如下方面更加努力:加强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缔结和管理执行,促进双边司法协助合作的发展;积极参与重大涉外案件的协调办理和对腐败分子的境外缉捕,进一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坚持以人为本、外事为民,加强涉外专业法律服务,为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活动,提高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专业化水平,深化参与程度,增强参与效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加强对外司法协作过程中,要更加重视人员的交流与培养,尽可能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与外国司法机构、科研院所、国际组织合作,培养出更多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渊博知识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方略)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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