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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食珍贵野生动物拟追刑责 骗社保金按诈骗处理

2014年04月23日 08:4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低保现象时有发生。

  2010年3至8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清退8971名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

  2011年5月河北省永年县李沟村全村127名低保对象中,合格的仅十几名,其余110多人或已死亡,或开小车住楼房,有的干脆就是村干部直系亲属;

  2012年4月湖南娄底一个区查出2021人骗保275万元,一些有稳定收入,甚至开着小车、拥有多套住房的高收入者,通过人情关系骗取享受城市低保。除了骗低保,还有骗取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但是,此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这些行为的认定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给予行政处分,还有的不处理的。即使在审理时,也有不同看法,有说诈骗罪的,有说保险诈骗罪的,也有说非法经营罪的。

  这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草案将前面咱们说到的那些骗保行为确定为诈骗罪,违法者将获刑罚。

  骗取社保基金拟按诈骗罪处理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政局调查发现,一对低保户夫妻名下拥有六处房产,404名低保户拥有两套房产。调查结果触目惊心,但这在全国各地并不是特例,甚至还曝出过死人“吃”低保的新闻。

  另有媒体报道,郑州一家医院,医患勾结,把医保卡当成了提款机,骗取大笔医保基金。

  如此种种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近些年来时有发生,从个人行为,到有组织行为,“骗保”,成为了刹不住的歪风。

  而在过去的执法中,对于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一直认识不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

  郎胜: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也指出,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了执法中的犹豫。

  阮齐林:有的国家有专门的骗取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的单独罪名,我们国家过去对于这种现象法不责众,而且往往涉及到弱势群体,所以一直犹豫不决。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对此作出明确界定,郎胜介绍说:

  郎胜: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实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阮齐林教授参与了法律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他说,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阮齐林:第一,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等的钱都是大家积攒起来的,是社会福利制度,如果出现大量的欺骗行为,会对我们的社会福利制度构成非常大的危害。第二,这种行为确实符合诈骗的特征。社会保险也好、福利也好都是钱财,他用欺骗的方式骗取,当然和诈骗并无二致。

  刑法立法解释:购买食用珍贵野生动物拟追刑责

  正在审议的刑法法律解释草案除了对骗保等行为定罪之外,还有一个变化和每个人有关,具体说:和吃有关。

  大家可能碰到过这样的问题:有的人怎么什么都敢吃,比如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

  以前,那些盗猎者、贩卖者有可能触犯刑法。但是,对于食用或者因其它非法用途购买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界定不清。而这次人大审议的刑法法律解释草案对此予以明确。来看看草案怎么规定的。

  姚明所做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著名的广告语在现实生活已经引起了不少人的重视和反思,一些社会名人纷纷宣布拒绝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公益性的广告宣传显然不足以抵挡一些猎奇者的胃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

  郎胜: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既是一种社会陋习,也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购买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相同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关于骗保、食用野生动物的两条法律解释对人们的相关行为作出了违法定性,法律规定将会影响人们的行为观念。

  阮齐林:这方面我们认为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醉酒驾驶,以前要出车祸,致人死伤才有罪,现在只要饮酒达到一定的量就定罪,大家终于对醉酒驾驶的问题看法不一样了,我们需要用法律积极地影响人们的观念。

  阮齐林说,过去由于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制度的存在,中国对刑事犯罪的门槛确定得比较高,这次的法律解释表明了立法思路的新动向。

  阮齐林:中国过去刑事犯罪的门槛确实比国外高,久而久之导致老百姓对很多很多违法犯罪行为没有高度的认识,所以这也代表立法者的一个新动向,我们要对公民的规范意识进行培养,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就不可以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就应该当做犯罪行为来对待。(记者 侯艳 焦莹)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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