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全省首推命案主办检察官制度
“命案主办检察官对命案终身负责,就是要求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恪尽职守,以有效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尽最大可能确保法律公平正义得以实现。”4月19日,朔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原维宁对记者说。近日,该院出台《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命案侦查监督的实施意见》,全面细化命案主办检察官的职责,并率先在全省推行命案主办检察官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朔州市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戚仙洲向记者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证据不准确充分,命案办案质量不高,导致“逮捕易、起诉难”,超期羁押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作为监督一方的检察机关,往往是在命案侦破后,才开始对公安机关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较少能做到从命案发生起就进行全程监督。“但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两个阶段对犯罪证据的要求往往是不相统一的,当证据基本充分、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检察机关就可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但是只有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检察机关才能起诉犯罪嫌疑人。”戚仙洲说,“因此,命案主办检察官从命案发生后就开始介入侦破过程,有助于规范完善犯罪证据的采集工作,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朔州市检察院还规定,在命案侦查介入监督中,主办检察官将具有充分的决策权,除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和抗诉、不起诉、撤回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研究或领导审批外,其余案件和程序性事项由主办检察官自行决定。“实施命案主办检察官制度,就是要求命案主办检察官对所办命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质量终身负起责任,如在工作中具有错案责任的追究情形,一经查证属实,一律免去主办检察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原维宁向记者表示。 (记者 袁兆辉 通讯员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