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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自立门户带走客户 老东家起诉索赔900万

2014年04月23日 09:51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2004年,余姚一家铝箔制品公司招聘了业务员小叶。

  小叶精明能干,订单越做越出色,2008年1月,公司和他订立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约定,小叶在工作期间以及离职两年内,要保守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不能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也不能给同类业务的第三方工作,更不能向第三方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如果小叶违约,得按比例赔公司损失。

  签完协议不到半年,公司便发现,小叶的许多订单已经投产,但公司给他的电子邮箱里没有交易记录。公司怀疑小叶违反公司规定,用自己的电子邮箱联系业务,逃避公司监管。

  同时,公司听到客户传言,小叶自己办厂了。

  公司查询工商登记证实,当年4月,确实有一家铝箔制品的公司注册,公司总经理是小叶的岳母。

  在公司调查期间,小叶辞职。

  小叶认为,老板怀疑他办同类工厂,处处提防,是一种人格侮辱。

  因为没有证据,公司只好同意他离职。

  小叶离职后,公司收到几个客户的电子邮件,说小叶早就开始代表丈母娘的公司,利用“老东家”的经营秘密联系业务。

  公司于当年提起诉讼,因为证据不足撤诉。

  2010年底,公司得到可靠消息,新的铝箔厂真是小叶开的,听说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房屋租用合同上的签名,都是小叶签的。

  公司随后申请笔迹鉴定,结果显示,“注册金现金缴款单”上的字是小叶写的。

  公司把小叶告上法庭,要求小叶按约支付违约金900万元。

  去年7月,余姚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叶的代理律师认为,小叶辞职后,在一家销售小家电的公司上班,从事的行业与“老东家”的经营范围完全无关,且企业经营开办应该以工商登记为准。新厂的客户联系电话在互联网上可以搜索到,并不是小叶从“老东家”带走的。

  法庭审理后认为,“老东家”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新公司是小叶经营、管理;也没其他证据证明小叶利用在“老东家”工作期间获得的客户资料做生意,或为第三方工作。

  法院支持笔迹鉴定费由小叶承担,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老东家”不服,近日提出上诉。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潇龙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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