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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布带图微博涉侵权 被判赔偿千元

2014年04月23日 10:1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发微博也可能侵权?手指间一个不经意的举动,或埋下纠纷的“祸根”。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包括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内的广州多家法院曝出因微博发布图片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发布带图微博被判赔偿千元

  广州圆某公司的微博发布人员或许没有想到,自己转发的几张图片,竟惹来了诉讼,还赔了钱。

  时间回溯到2012年,这年,业务经营范围主要是计算机软件工程的圆某公司,在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3张图,其中一张图片的内容是“脚”。没想到,这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北京一家图片公司华盖创意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随后找上门来,称其是这3张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圆某公司发布这些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双方多次沟通后,由于圆某公司不愿意承担责任,不得不对簿公堂。

  天河区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华盖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官方微博的性质、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这张内容为“脚”的图片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

  不仅如此,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广州市中院近日也发布了类似转发图片被判侵犯制作权的案例,例如在一宗案件中,一张经微博发布的侵犯著作权的图片,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1000元。

  微博侵权涉案者多是企业官微

  据天河区法院介绍,最近3年,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占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比例较大,在2013年,该院审理的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66件,著作权网络侵权数量占了总数的四分之一还多。

  天河区法院副院长蒋伟向记者表示,近年来随着微博营销的盛行,个别企业在微博上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时,经常会因“借用”他人的图片而引起纠纷,也导致了微博运营商“躺枪”。

  不过,天河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童宙轲说,截至目前,天河区法院还没有受理个人因发布微博被起诉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法官提醒 发微博也有“注意事项”

  童宙轲表示,微博是特殊媒介,其创设规则是为鼓励网友分享转发交流信息,如果是在微博创设规则内,个人直接转发他人已发表的文字图片等作品,出于个人分享、学习、娱乐等目的,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无营利性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在微博转发规则外,转发引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图片或文字作品,未经他人授权同意,出于营利性质,对作品作出更改,则构成侵权。

  童宙轲提醒,一般分享传播的,应尽可能注明作品的作者、来源,并不要随意改动他人的作品。 (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思铭)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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