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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鲤鱼门”老板非法集资诈骗4.8亿余元获无期

2014年04月23日 14: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常熟“鲤鱼门”老板周思扬集资诈骗案今天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思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思扬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周思扬在江苏省常熟市从事酒店、咖啡店等单位的经营期间,隐瞒已欠下巨额债务,其掌控的相关单位经营亏损的真相,先后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单位,制造虚假繁荣,以急需资金周转、投资、偿还银行贷款等为由,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龚某、宗某、仲某等人以及某融资担保公司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款共计4.8亿余元,用于挥霍性经营、偿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和汽车及个人消费等,实际集资诈骗共计2.1亿余元。

  2009年11月16日,周思扬在中国银行常熟市支行申请办理一张白金信用卡。后来,周思扬在明知无能力归还的情况下,将该卡用于刷卡消费,截至2012年4月超过规定期限共透支本金近44万元未能归还,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思扬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因周思扬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如实供述集资诈骗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因周思扬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思扬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导致被害人损失达2亿多元无法挽回,给他人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遂综合本案各项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纪长波 宋华俊)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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