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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九江大桥案二审 船主要求捞船艏给资料均被拒

2014年04月23日 15:1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新闻追踪

  昨天上午,“九江大桥案”船主杨雄反诉业主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开高速”)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人代理律师称,有充分证据证明九江大桥因自身安全隐患突然倒塌而砸沉上诉人所属的“南桂机035”船舶,并向法庭提出申请,一是打捞船艏,并勘验有无触碰痕迹;二是向被上诉人调取有关技术资料,包括九江大桥的设计图纸、桥墩桩基设计图、桥墩埋地深度等等;三是对九江大桥原24号桥墩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勘测鉴定。被上诉人律师对此一一反驳。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继续审理。

  关于打捞船艏

  被上诉人律师认为,没有打捞船艏的需要。理由是在切割打捞船艏之前,已经有两份探摸报告表明船艏有伤。在终审刑事裁定书《(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11号》(以下简称“终审刑事裁定书”)中,已写明“两份探摸报告均证实了船头损坏严重、船右舷板变形(笔者注:以下称此处为“伤点A”)”;此外,富阳星辉潜水作业队的潜水探摸报告也写明:“船右舷钢板变形宽2.5米”,显然是船艏撞到了桥墩。

  对此,上诉人提供的上诉状中对“伤点A”进行了解释,并认为正是因为只有这处伤痕,恰恰不能证明船艏撞击了桥墩。首先,探摸报告没有任何结论性意见表明船体的破损是源于船撞桥,其中也包括“伤点A”部位的破损。其次,从报告图示来分析,俯视沉船,船艏的右舷外沿是完整的,只有因桥梁砸落而造成的破损;正视沉船,“伤点A”位于船右舷肋板靠近船底一侧,破损处宽约2.5米,破损形状属于从上到下、垂直方向的挤压变形,而不是撞击造成的水平方向的变形,而“伤点A”上方恰好有一大块桥梁压在船艏。因此,可以推导出“伤点A”的破损是因桥梁挤压船体造成,而不是船体触碰桥墩所造成的变形。

  此外,两份探摸报告都说明,沉船底下的承台是完整的,如果真的是船撞承台致使大桥倒塌、并且撞击力高达1000吨之巨,承台不可能完好无损。

  关于技术资料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不清楚九江大桥业主手里有没有大桥的相关技术资料,要等向业主核实后才能答复,但他同时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没义务提供相关资料。

  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业主手里一定有大桥的相关技术资料。根据《关于“G325九江大桥倒塌事故”公估报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委托泛华保险公估公司作出公估,被保险人正是佛开高速。在这份报告中,公估公司的附件中明确列有“南主桥重建施工图设计”、“九江大桥竣工图(1988年)南桥段”,理应都是大桥业主申请保险理赔时,提供给公估公司的。假如公估公司都能拿到这两份图纸,为什么业主反而会说“没有”?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提出,大桥没有质量问题,因此也没有再提供技术资料的需要。其认为,正如公估报告所言,事故发生后,九江大桥事故调查组邀请省内外专家成立专家组,在佛山市召开九江大桥技术评估会议。专家组评审认为,九江大桥建设符合几件程序的各项要求,船撞桥事故发生前结构处于安全状态。正因为大桥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也没有必要再对九江大桥原24号桥墩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勘测鉴定。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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