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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小孩”刺杀继父获刑5年 法院详解量刑标准

2014年04月23日 21: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4月23日电 (陈静章伟聪)一个是长期在劳教场所服刑,身陷吸毒恶习的“大烟鬼”,一个是刚参加工作不久,用积攒的工资为母亲补交养老保险的“乖小孩”——他们本是一对继父子。然而,去年夏天的一个午后,发生在这对继父子之间的一场争执,彻底改变了他们的命运。

  23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这起继子杀死继父的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马被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既为父子,为何竟拔刀相向?既为故意杀人,为何又重罪轻判?

  据悉,去年11月27日上午,长宁法院的刑事法庭内,被告人小马故意杀人案正在公开开庭审理。站在“被告人”位置上的小马才21岁,清秀的面庞透着一丝青涩。小马说,“他很少在家,小时候我对他没什么印象,只记得他很凶。后来才知道,这些年他大部分时间都在蹲监狱或者在戒毒。”

  1993年,小马的母亲带着小马与被害人张某一起共同生活。此后将近20年的时间里,张某因为赌博和毒品等违法或犯罪行为,先后被行政、刑事处罚。2012年8月,张某被释放回家。此时,小马刚参加工作不久。在了解继父的种种劣迹以及刑满释放不愿正常工作等情况后,小马努力从每月不多的工资中省下大部分为母亲补交养老保险。小马一心想让快要退休的母亲有一个稳定的经济保障,而张某一次次伸手要钱,一次次与妻子争吵,渐渐让小马陷入了绝望。

  去年6月28日中午,张某再次向小马“借钱”。小马说:“这已是第三次借钱了。之前都是我妈跟我借的,后来我才知道是借给他的。”小马当即予以回绝。张某便嚷嚷要给小马母亲打电话。就在张某转身去床头柜拿手机的时候,小马拿起了放在电脑键盘托板上的一把尖刀……

  在双方随后发生的争执中,小马用藏匿起来的尖刀,刺戳了张某,最终导致张某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庭审进入到法庭辩论阶段,围绕被告人小马的行为性质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控方认为,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多次用刀反复对被害人要害部位刺戳,具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从客观上看,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则认为,被害人虽有劣迹,但被告人并没有想要杀他,被告人不具有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意图,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小马自己也辩解称“只是想伤害被害人,没有杀人的故意。”

  今天下午,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本案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持刀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结合被害人长期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责任又威胁羞辱家庭成员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既然定“故意杀人”的重罪,法庭又为何只判处5年有期徒刑呢?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又为何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呢?

  本案审判长,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惠新表示,就定罪而言,被害人主观上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用刀具的特点,刺戳被害人的部位及频次来看,都足以致人死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法庭不予采纳。

  关于量刑问题,杨庭长表示,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条件,但不具有减轻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条件。综合考虑全部案情后,法庭决定,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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