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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产前检查正常生儿手指残缺 医院被判赔3万

2014年04月28日 09:42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市民朱女士怀孕后,多次到柳州市某医院作产前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胎儿一切正常。然而孩子出生后,右手手指竟然发育不全,先天缺陷。朱女士和丈夫一纸诉状将该医院诉至法院,日前,柳南区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判令医院赔偿朱女士夫妇精神抚慰金3万元。

  2012年5月,朱女士在柳州某医院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同年7月29日,该医院彩超诊断报告单中作出描述:“胎儿双手呈握拳状”。同年9月3日,柳南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超诊断报告中也作出同样描述:“胎儿双手呈握拳状”。这两次超声检查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

  同年9月30日,朱女士自然分娩男婴一名,取名小光,但小光在出生之日就被诊断为右手1~5指手掌未发育的先天缺陷。同年12月21日,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州某医院、柳南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朱女士进行产前检查的彩超检验报告中存在未尽注意义务、未尽告知义务的过失;小光右手1~5指缺失构成VII(七)级残疾。

  2013年2月,朱女士夫妇将柳州市某医院、柳南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方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方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鉴定意见:柳州某医院、柳南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朱女士进行产前常规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但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儿小光右手1~5指手掌不发育的先天性缺陷,无因果关系。

  今年1月,法院再次庭审该案。法院认为,两被告方的彩超诊断报告单中,均肯定性描述胎儿“双手呈握拳状”,错误传达“胎儿有手指”的信息,致使朱女士夫妇对胎儿的健康情况出现误判,两被告对胎儿的先天性缺陷,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但小光的先天性缺陷,不属被告方诊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本案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方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鉴于两被告方所作彩超描述,错误传达胎儿健康信息,给其父母带来了一定的感情伤害、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法院最终判决:由柳州市某医院和柳南区某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朱女士夫妇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其他诉求。(南国今报柳州讯 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 苏慧瑜)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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