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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人士私设路遥文学奖 专家:应获其近亲属同意

2014年04月28日 09:5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由民间人士主办的“路遥文学奖”,自发起以来即受到了普遍质疑和路遥女儿强烈反对。眼下,这一评奖依然在争议声中如常进行。那么,以路遥名义设奖,路遥亲属的反对有效吗?民间人士有权发起全国性的评奖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

  首先,以路遥名义设奖,路遥女儿的反对有效吗?孟强认为,民事主体一旦死亡,就不再享有任何民法上的民事权利,然而,围绕死者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所形成的利益,仍然受到民法的保护。如果他人要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则应当经过死者近亲属的同意,而且不能以有害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来行使。“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不仅早已是学界的通识,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确认。”

  孟强说,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第7条分别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以及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遭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尤其是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实际上从侵权之诉主体的角度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使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

  具体到“路遥文学奖”的设置事件,孟强认为,发起人应当征得路遥近亲属的同意,才能使用路遥的姓名和肖像等人格利益。在路遥的近亲属中,应当首先征得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同意。在死者近亲属仍然存在时,未经同意使用死者的人格利益,则可能对死者近亲属构成侵权。如果死者近亲属因他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其次,针对全国性评奖活动的设置权限和程序,2005年发布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有资格举办全国性评奖的单位有两类,一类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一类是国家级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除此之外,任何网站、中介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全国性评奖,也不得以各类大赛、评比、排行榜等形式变相举办全国性评奖。新闻媒体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须报有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

  姜明安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表明我国宣传主管部门对于全国性评奖活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不允许未经批准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设置全国性的奖项进行评奖。因此,“路遥文学奖”的合法设置,不仅要征得路遥近亲属的同意,而且要依照上述管理规定,由有权举办的部门和团体来举办,或者经有权主管机关审批同意才能进行。

  姜明安称,从改革的角度出发,如果允许民间机构和个人出资设奖,将社会资金用于鼓励文化艺术发展、资助文化艺术工作者,于国于民都是好事。“但这种个人设奖的出资,不应大部分依靠社会募集,而应主要由发起人承担。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对设奖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对于评奖过程、评委专家资质等应加强管理监督。”

  近20年来,各类全国性的民间评奖层出不穷,有些很有公信力,因此也有生命力,而有些则日渐衰败,甚至沦为一种寻租的工具。对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姜明安认为,目前大量存在的全国性评奖处于不合法状态这一问题应引起重视,设奖问题应得到立法上的指引,以及有关部门的清理、管理,让有益的民间评奖合法化,而对浑水摸鱼者坚决取缔。王丽丽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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