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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所分房产被前老公公追索 质疑法院立案

2014年04月28日 10: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哈尔滨4月28日电(记者 杨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妻子在共同财产当中分得一处住房。六年之后,“前老公公”却提出异议,开始通过法律途径对前儿媳名下的房产进行追讨,这便是不久前哈尔滨市民张维女士的遭遇。而在张维看来,离婚已经意味着自己和前夫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前老公公”追讨自己名下的房产更是无稽之谈,根本不应该被立案。然而,其“前老公公”不仅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顺利立案,法院还将她和未成年女儿的唯一住所“判没了”。

  据张维介绍,她与前夫张山(化名)1995年结婚,1998年张山以自己名义购买了本案中的这套争议房产,两人在2008年协议离婚,张山将该房产变更至张维名下。2009年张山父亲张禾(化名)找到张维表示想租用张维与女儿的住所做办公室,并另外为他们租房居住,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张维同意。随后张维与女儿搬到了学校附近居住,房屋租金由张禾支付。

  2012年8月,张禾停止支付张维与女儿住房的租金,张维母女欲搬回争议房屋中居住,却遭到张禾夫妇的百般阻挠。无奈之下,张维于2013年1月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起诉张禾迁让所占房产,但南岗法院竟不予立案!而张禾随后于2013年2月起诉张维,称张维名下的房产是由他出资购买的,现要将该房屋要回,在没有提供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张禾的起诉却被受理了!

  记者在张维提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427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对张维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张维与张禾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都进行了调查和质证,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购买时登记在张山名下,后变更至张维名下,张禾自1998年至2006年租用涉案房屋。

  但法院在最后判决中认为,涉案房屋由张禾出资购买并长期占有使用,故判决涉案房屋归张禾所有。其出资证据为张禾提供的时间跨度长达一年的十四笔24万余元银行存取款证明,以及见证张禾交纳房款的证人证言。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为何张维的房屋产权证书不能证明其对自己房产的所有权?为何法官在最后的判决中根本不提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时间跨度长达一年的24万元银行提款证明就能证明张禾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吗?

  记者随后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并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就算是张禾出资购买该房屋,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购买时登记在张山名下,属于张山的个人财产,张山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当他与张维协议离婚时,该房产已经分割完毕,更名至张维名下,涉案房屋应归张维所有。

  张维告诉记者,当她带着种种疑问和不解找到哈尔滨南岗区法院立案庭法官于红(音同)询问时,法官明确回答她,这个案子是领导特批的!

  记者随后就此案采访了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法院称不便就案情接受采访,而于红法官称此案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

  本案的立案和审理究竟是怎样的过程?本网将持续关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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