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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砍死追星女儿受审时向岳父下跪

2014年04月29日 09:0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13岁女孩沉迷追韩星耽误学业,发脾气时称“我爱明星比爱父母重要”。父亲李某在和女儿争吵后失控,持刀将其砍死(本报4月3日报道)。昨天上午,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市二中院受审,他认罪并表达悔意,当庭向岳父下跪。

  看现场录像后父亲抽泣

  昨天上午9时50分许,41岁的李某被带进法庭,他看上去很平静,与原告席上的岳父对视几秒后站到被告席上。

  李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1998年来京后和患有精神残疾的北京女子结婚,两年后生育女儿小红(化名)。检方指控,李某于2013年11月8日8时许,在丰台区的家中,因琐事与小红发生争吵,持菜刀砍死小红。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李某当庭认罪,他说,案发当天早上6点半,他把出租车打好了停在楼下,但是女儿因找不到铅笔刀不肯去上学,还摔文具和手机。“我给了她一巴掌,然后吵了起来。”

  李某说,案发当天,他埋怨女儿初二以来天天晚上晚睡,上网追韩星,早上起不来,基本都不写作业。女儿说上网是自己的事,和他没关系。两人吵到约8点15分,小红突然冒出一句“我爱明星比爱父母重要”。李某说,他顿时失去理智,拿起刀砍向女儿,接着砍了自己的左手腕,等他清醒后报了警。

  昨天,检方当庭出示了一段民警执法仪记录的现场录像,小红穿着校服浑身是血躺在地上。看到这一幕,一直平静的李某忍不住抽泣起来。

  愿把老家自留地赔给妻子

  昨天,检方出示了李某妻子的证言。她说,案发当天早上,丈夫买回早点想让女儿上学路上吃。女儿发现文具找不到了就哭闹,丈夫和女儿从卧室争吵到客厅。“我在自己的卧室躺在床上,没出去看。7点50分,我按时离开家去康复中心,没理会他们,但我看见客厅桌子上有一把菜刀。”

  李某妻子向丈夫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索赔共计117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80余万元、精神赔偿金20万元。因她有精神疾病,由父亲作为代理人出庭。老人对女婿的说法并不认可。“我认为孩子追星,不是他杀死孩子的原因。孩子在学校没有不良记录,一个学期迟到不超过10次,学习成绩也没有明显下降,还挺优秀的。”

  李某表示愿意赔偿,称家里有11万元现金。但其岳父认为,那笔钱是李某和家人共有的。老人说,其女儿是残疾人,没有完全的生活自理能力,低保金不足以维持女儿今后几十年的生活。如果李某将老家的自留地、自留山等财产留给妻子,诉讼请求都可以商量。

  李某说:“我老家的土地、财产都归我的妻子。我一时冲动,犯下无法弥补的错误,对不起家人和孩子,我请求审判长给我一次悔改的机会,让我早日出来照顾妻子和岳父岳母。”

  离开法庭前,李某突然面对岳父跪下,痛哭失声但没有说话,随后被法警扶起带走。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检方说案

  家长对孩子不能“随心所欲”

  昨天,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李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比有预谋、有组织的故意杀人犯罪要小,且案件因家庭矛盾引发,李某一时激情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但因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人建议量刑为无期徒刑。

  公诉人指出,李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没有工作,妻子又患有精神疾病,是一个靠低保和岳父母接济才能维持生活的家庭,仅有的女儿是全家的希望和寄托。李某很爱女儿,爱到可以放任女儿彻夜上网追星,可以让女儿经常打车上学。在女儿挑战父亲的权威之后,他又滥用惩罚的权力,打耳光、持刀吓唬女儿,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公诉人认为,此案发人深省,可以让每位父母去审视自己对待子女的方式是否全凭自己的好恶,而非子女的需要。“如果子女让父母高兴时,父母可以满足子女的任何要求,子女让父母生气时,父母又可以施加任何惩罚的话,那么类似悲剧还可能重演。”(京华时报记者 裴晓兰)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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