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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抑郁症亲手勒死14岁儿子 事发后无负罪感

2014年04月29日 09:40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首次发布

  8起参考性案例

  轿车发动机进水报废了,保险公司能不能赔?

  母亲精神病发作,勒死14岁儿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人被困车内生死未卜,交警救人气焊切割车门引发火灾,该不该赔?

  ……

  4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8起参考性案例。今后,这些案例将成为全省三级法院在审理、执行类似案件的参照案例。本报从中节选部分典型案例:

  她亲手勒死14岁儿子

  事发后毫无负罪感

  40多岁的艾某以在水果市场打零工为生,家庭生活困难。案发前,艾某曾数次出现幻视、幻听等精神恍惚症状,总感觉很多陌生人骂她、打她,并告诉她家里的人和她都得死。

  2013年1月6日,艾某病情发作,劝说丈夫和两个儿子与其一起自杀。14时许,她趁丈夫下楼之际,在出租房内用双手将14岁的二儿子掐昏迷后又用床单勒其脖子,致儿子机械性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作案后,艾某用菜刀割伤左腕部,后被及时救治。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艾某患有心境障碍,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审理过程中,艾某叙事清楚,对杀子一事毫无负罪感。案发后,艾某曾在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保护性临床治疗。现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她是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仍处于发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继续临床治疗。

  【判决】

  2013年4月1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艾某予以强制医疗。

  【法理】

  法官解释,强制医疗,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有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二是行为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如不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其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三者缺一不可。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后,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艾某被强制医疗免费治疗。

  渔船上受伤 雇主应给予赔偿

  案例

  吉林省通化县的小刘在渔船捕捞海鲜时,与一艘商船发生了碰撞,导致颅脑严重受伤。经抢救后,小刘被送到山东省烟台市台山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27天。事后,小刘将渔船船主张某和雇主杜某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大连海事法院作出判决,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东港居民收入标准确认残疾赔偿金为11万余元。宣判后,小刘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改按大连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4万余元。

  【法理】

  法院认为,赔偿标准所指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的机关所在地,即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的机关所在地的相关居民收入确定。大连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管辖地域跨越辽、吉、黑三省,在不同地区设有派出法庭。由于法庭仅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能成为“受诉法院”。本案虽然在大连海事法院东港法庭审理,但受诉法院仍为大连海事法院,确定残疾赔偿金亦应以大连海事法院所在地的相关标准为依据。

  发动机进水报废 保险公司不免责

  案例

  C

  辽宁融丰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融丰典当公司)的机动车在途经沈阳市某区域附近时,因当时下大暴雨,车辆突然熄火。融丰典当公司工作人员拨打了保险公司报险电话,保险公司同意将融丰典当公司的车辆送至修理厂,融丰典当公司找到其他车辆将车拖至修理厂。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二天到达修理厂,查看受损车辆后,表示不同意赔偿。融丰典当公司遂提起诉讼。

  【判决】

  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融丰典当公司保险理赔款276466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发动机损失应予免赔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已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于承保风险,且并未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应认定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

  其次,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暴雨致车辆损失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范围,而免责条款中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造成损坏不予赔偿。对此,融丰典当公司认为暴雨造成的发动机损失应予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主张无论何种情况下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均属免责范围。

  通过对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章节上下文对比看出,保险人仅对第六条的列举事项说明了“不论任何原因”,而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并未明确“不论任何原因”,因此人保沈阳市分公司主张不论任何情况只要发动机进水即应免赔,属于单方扩张解释,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暴雨与发动机进水既属于不同的事件,也可能属于同一事件的不同阶段,暴雨中涉水行驶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车辆驶入水塘、人为向车辆灌水等其他原因也会导致发动机进水,在出现因暴雨而发动机进水且导致发动机损失的情况下,应按照近因原则判断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案中,应认定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对于暴雨所致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对相关损失予以赔付。

  救人时气焊切车门 交警成被告

  案例

  D

  韩先生驾驶红旗出租轿车行驶到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夹困在驾驶座位中。庄河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后,看到韩某被夹在驾驶座位中,生死不明,需要立即组织抢救。交警在采取撬杠等方法均不能打开驾驶室车门的情况下,最后采取气焊割门的方法,在现场群众的帮助下,将韩先生从车中救出送往医院,到医院后发现韩先生已经死亡。

  虽然在气焊切割车门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但仍造成了轿车失火,因火势较大,事先准备的消防器材无法将火扑灭,扩大了轿车的损失。事后,韩先生的妻子向庄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庄河市公安局赔偿交警气焊切割时造成轿车被烧毁的损失。庄河市公安局认为交通警察施救行为合法,作出不予赔偿决定。韩妻不服,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21万元。

  【判决】

  庄河市法院维持庄河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宣判后,韩某的妻子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

  法院认为,交警是在司机韩先生被夹在发生事故的轿车驾驶室里生死不明、需要紧急抢救的情况下,才决定强行打开驾驶室车门。由于当时其他方法都不能打开已经严重变形的车门,为及时抢救出韩先生,迫不得已采取了气焊切割车门的方法。不及时打开车门,就无法对生死不明的韩先生实施紧急救护,尽早打开车门救人,就有可能挽救其生命。气焊切割车门的方法虽然会导致车门破损,甚至造成轿车的全部毁损,但及时抢救韩先生的生命比破损车门或者造成轿车毁损更为重要。

  相对于人的生命而言,破损车门或者造成轿车毁损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明显较小,交警的施救行为符合抢救原则。韩妻要求庄河市公安局对在不得已情况下的紧急救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行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事故现场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准确判断司机韩某的生死状况,因此不能以事后证实的结果为理由,认定交通警察对韩某实施的救助行为没有实际意义。(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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