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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假释案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

2014年04月29日 10: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4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今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

  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

  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今日发布的《规定》第3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孙军工介绍,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据悉,今日发布的这份《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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