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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八方面规范减刑假释案审理 将严查“假立功”

2014年04月29日 11: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在2012年版“实体性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再出台一部“程序性司法解释”,主要从八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其中不乏针对“假立功”等问题的特别专门规定。

  4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这是一则专门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如何立案、如何公示、如何开庭以及如何书面审理、如何送达等具体程序的规定,所以也被称为‘程序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在当日的发布会上说。

  与今日发布的这一“程序性司法解释”相对应,业界一直将2012年发布的版本视为“实体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此表示,2012年版的司法解释,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亟需进一步完善。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今日发布的这一司法解释共计22条,主要从如下八个方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予以规范:

  ——针对2012年版司法解释中公示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今日发布的《规定》第3条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孙军工介绍,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刑法第79条和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未规定合议庭如何组成。《规定》第4条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孙军工认为,这拓宽了公众的参与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内容自然也不相同。针对这一问题,《规定》第5条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三款还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做出专门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一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是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是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是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是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是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规定》第7至13条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其中第8条对开庭审理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新版司法解释还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其中第17条明确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并强调“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以体现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此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孙军工对此认为,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据悉,这一司法解释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宫鸣表示,这标志着中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

  “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必将和2012年出台的‘实体性司法解释’一样,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共同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宫鸣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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