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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餐馆代客泊车撞死人 引起赔偿责任纠纷

2014年04月29日 14:34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如果泊车员可以证明自己的泊车行为是在履行公司职务,那么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公司首先来承担。

  如果公司跟泊车员之间有约定,明确如果个人在职务行为中出现纠纷、事故,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可再由公司来追究泊车员的责任。

  如果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则由车主来承担。

  前晚,桐梓林北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价值300万元的黑色奔驰S65AMG轿车撞上一名行人,致其当场死亡。不过,事发时驾车的并非奔驰车主,而是桐梓林东路一家河鲜馆的泊车员。目前,该泊车员已被交警一分局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泊车员:

  事发时被远光灯晃了眼

  前晚9时许,成都商报记者在现场看到,黑色奔驰车右侧前灯破碎,车子前面的地面上还残留着一些血迹。死者弟弟等家属正在与交警交涉。一名家属称,死者今年40岁出头,“他是个建筑师,有证的,很会赚钱。”

  事发后,交警一分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肇事司机控制。令人意外的是,这名年轻的小伙子并非车主,而是桐梓林东路一家河鲜馆的泊车员。“当时车速应该不到70码”,该泊车员称,他拿驾照1年多了,事发时对面有车开了远光灯,他被晃了眼睛。

  成都商报记者从交警一分局了解到,位于桐梓林东路的这家“妙汇河鲜”餐馆门前没有停车位,故聘请泊车员为顾客提供泊车服务,将车辆停放至桐梓林北路路边的占道停车位。前晚8点左右,泊车员驾车时在桐梓林北路2号附近,与横穿马路的一名中年男子发生碰撞,致其颅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调查,泊车员撞车之后向前滑行一段距离后返回现场。通过提取监控视频等调查取证,已初步排除“顶包”的嫌疑。

  车主:

  保险合同指定驾驶员

  马先生是这辆奔驰车的主人,他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

  “车是我亲自交给泊车员的。”马先生说,吃完饭后买单,过了十来分钟,等来的不是车钥匙,而是服务员口中的“车子出了点小事情”。马先生表示,当时以为车子小擦挂,没有特别在意。后来才听说撞了人,120救护车已到现场。最后,马先生坐朋友的车回了家。第二天,马先生才知道自己的车子撞死了人。

  马先生说,车子保险“买得高”,光保费就达几万元。但让他担心的是,保险合同中有“指定驾驶员”,即他自己和请来的司机。成都商报记者从马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获悉,如果保险合同指定驾驶员,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又不是所指定的驾驶员。保险公司将有10%的绝对免赔率。也就是说,最多只赔付90%。具体赔付细节,则需要理赔部门审核确定。

  “妙汇河鲜”隶属柴门餐饮管理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龙跃表示,“我们对泊车员的要求很高,除了入职时考核驾车技能。平时工作制度上还要求地面行驶时速不超过40公里,地下车库入口等不超过25公里。”

  龙跃表示,对于泊车员在工作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对死者家属表示遗憾。由于涉及刑事案件,企业将积极面对,协助公安机关,并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泊车员属职务行为

  公司应担连带责任

  律师称,若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则由车主来承担

  针对此事故,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多位律师,他们均表示这是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认定机动车的责任主体一般采取“保有人原则”,即谁控制机动车行驶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泊车员所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公司也应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具体赔付方面,应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的强制责任保险理赔责任,再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若泊车员经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则将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车主作为委托人,在被委托人无力赔偿的前提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董绪公认为,刑事责任必然是由泊车员个人来承担,如果泊车员可以证明自己的泊车行为是在履行公司职务,那么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公司首先来承担。如果公司跟泊车员之间有约定,明确如果个人在职务行为中出现纠纷、事故,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可再由公司来追究泊车员的责任。如果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则由车主来承担。

  同时,他提醒,车主在找人泊车时,除确认泊车员是否有驾照等前提,还应建立书面凭证,写明由哪家公司安排的泊车员代为泊车,如果出现擦挂、交通事故等意外,责任由谁承担。他认为,目前泊车行业没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泊车存在一定的风险,应有更完善的行业规范。”

  车主如何减轻连带责任

  提供证据

  可再起诉责任另一方

  除了代客泊车隐藏“危险”外,在洗车、维修等过程中,车辆酿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车主都需承担责任。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在洗车、维修时,车辆酿成事故,车主基本上都作为被告之一而遭到受害人起诉,而法院往往判决车主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车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再次起诉责任另一方,即商家或服务提供方。但在起诉时,车主必须提供一些无责的证据。比如,享受代客泊车服务时,车主能否证明自己已询问过相关驾驶人员的资质、执照等。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起到询问及监督作用,那么再次起诉时,车主的责任会被减轻,这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都有先例。

  类似案例,法院怎么判的

  员工代客泊车出事故

  法院判浴场赔上万元

  2005年,上海一浴场工作人员小陈代客泊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事后,浴场以肇事者为公司临时工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小陈与浴场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对此事故,除小陈本人外,浴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浴场被判承担1.7万余元的赔偿款。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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