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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职工中毒伤神经 获工伤赔偿后又得民事赔偿

2014年04月29日 14:55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上午,镇海法院法官作出判决后,老杨老泪纵横。

  这是高兴的眼泪。因为昨天他赢得的这场官司,会改善他未来的生活。

  3年前,老杨被查出得了职业病,而当时公司按照工伤给他的5万元赔偿,远远少于他治疗的花费。不甘心的老杨再次提出民事诉讼,最终,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老杨又拿到了共计17万元的赔偿。

  老杨的这起案子,是宁波首起获得工伤赔偿后又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件。

  到化工厂打工

  却患上职业病

  老杨,陕西人,50岁,没什么文化也不懂什么技术的他,只能靠卖苦力糊口。

  2010年,老杨和亲友在镇海找到一份在化工公司做简单包装的工作,月薪3000元。

  虽然对自己工作的性质不了解,但由于是去化工厂上班,上班前他和亲友特意到厂区看了看。

  环境整洁,没什么异味,老杨觉得挺安全的。2010年年底,老杨就在这家化工公司上班了。

  老杨的工作很简单,就是把一种没气味、像面粉一样的白色粉末装入专用的包装袋。

  工作时,老杨会戴上白色劳保手套,但有时候戴手套不灵活,他会直接用手去拍打包装。

  几个月后,老杨觉察到一些异样,头晕,手好像有些麻木,不太听使唤,拿不住东西。

  老杨觉得这可能是因为自己年纪大了,就没怎么在意。

  就这样,老杨在公司里一直做这种活,直到一年后,也就是2011年11月,厂里组织体检,老杨冷不防被查出疑似丙烯酰胺中毒。

  得了职业病后

  因工伤获赔5万元

  丙烯酰胺,这个陌生的词汇让大字不识几个的老杨看着有点蒙。

  到别地方一打听,老杨才知道,他一直接触的这种白色粉末的化学名字就叫丙烯酰胺。这是一种白色晶体化学物质,易燃,有毒,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危害,且可能致癌,对眼睛和皮肤亦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老杨的病,其实就是因为接触丙烯酰胺造成的中毒现象,他感觉手麻木,拿不住东西,实际上是神经受到了损伤。

  无奈,老杨停下工作,开始治疗。在接下来的一年里,他辗转了好几家医院,病情得到一定的缓解。

  这期间,宁波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认定老杨的职业病为职业性慢性中度丙烯酰胺中毒;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师傅职业性慢性中度丙烯酰胺中毒为工伤;宁波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杨师傅职业病致残等级为九级。

  因赔偿金额谈不拢,2012年底,老杨把公司告上了镇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5万多元。

  官司中,由于老杨用的是工伤保险赔偿提起诉讼,这本就是工伤职工应有的待遇,所以法院很快就判决支持老杨的诉讼。

  靠民事赔偿

  老杨又获赔17万元

  但是赢了官司的老杨还是一愁莫展,因为虽然他的病情得到缓解,但他还需要再治疗两三年,而每月医疗费用可能达到5000元!

  这对靠干苦力维持生计的老杨来说,真的是一笔天文数字!

  怎么办?无助的老杨再次求助律师。这一次,律师为他指明了方向。

  因为老杨的病是职业病,这不同于普通的工伤,职业病在我国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职业病有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也就是说,老杨除了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以进行民事赔偿。

  在律师点拨下,老杨再次以“健康权受害”(老杨被确定为人身伤残十级)和公司打了一场民事官司,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后续治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5万余元。

  经过审理, 法院认为,老杨得职业病和这家化工公司有因果关系,比如公司没有进行防护等,这说明公司一方的确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工伤保险待遇尚不足以弥补杨师傅的损失,杨师傅的确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化工公司主张赔偿。

  但因老杨已获得工伤赔偿,现只可就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主张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老杨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币22万余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万多元,被告尚应支付老杨17万元。

  判决后杨师傅及化工公司均未上诉,化工公司也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了判决内容。(记者 邵巧宏)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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