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卖违建房无法过户 顾客拒绝给居间费胜诉
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霍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违建,无法过户。中介公司起诉要求李先生交纳中介费并一审胜诉。昨天记者获悉,因认为中介公司未尽到义务,市一中院二审改判,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诉。
去年4月14日,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李先生与霍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以172万的价格购买霍女士名下的位于某小区303号房屋。
后因李先生拒绝支付中介费用,中介公司将其起诉。对于拒绝支付中介费用的原因,李先生称,中介公司向其提供的303号房屋信息不真实,存在私搭乱建的情况,该房屋无法过户,并提供了303号房屋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在李先生与霍女士就303号房屋达成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依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即可以向李先生主张中介费。因此,判决李先生支付中介公司居间代理费6.49万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法院补充查明,霍女士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砖混结构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9.92平方米,于去年10月22日被行政机关限期拆除。同年11月22日,房屋管理局还出具《关于协助暂停办理房屋登记和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的反馈函》,称霍女士名下的303号房已进行行政限制。此外,李先生和霍女士的另一起案件,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当为促成实现李先生的委托事宜提供相应居间服务,并积极履行调查和告知义务。涉案房屋存在违章搭建,存在被行政限制而不能过户的可能,而其作为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知晓违章搭建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应当将该事实如实全面地告知李先生,对房屋无法过户的风险进行明确提示,而该中介公司却未尽到义务。
因此,一方面,中介公司未能对直接影响房屋交易的事项进行调查并报告委托人;另一方面,303号房屋已被限制过户,且房屋买卖合同亦被法院判决解除。最终,市一中院改判驳回了中介公司关于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记者 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