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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走私化工产品偷逃税74万余元 分别获刑

2014年05月08日 13: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香港籍男子姚文田携带经过改换标签的化工产品,未经申报入境,在与内地男子张文臣进行货物交接时,被罗湖海关缉私人员当场查获(相关内容见本报2014年3月29日A6版的报道)。昨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述两被告人走私案,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文臣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文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两被告人经商议,决定由张文臣(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提供货款及所需货物品名、数量,姚文田(男,1941年7月11日出生)代为从香港贺利氏公司购买化工产品并通过深圳口岸旅检渠道走私入境,交给张文臣销售牟利,张文臣付给姚文田货款价值1%的报酬。为降低被海关查获的风险,两人商定由姚文田在香港将货物贴上药品“龙角散”的标签,过关入境后再换回化工产品的原标签进行销售。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姚文田携带7瓶经过改换标签的化工产品,未经申报从罗湖口岸入境,在与张文臣交接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查获的7瓶化工产品为二氯二氨合钯。经核定,被告人张文臣、姚文田自2013年7月至案发,通过上述方式走私氯化氨钯等化工产品入境,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45612.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臣、姚文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以夹藏未经申报货物入境的方式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走私的共同犯罪中,张文臣为货主,接受走私货物后在国内倒卖,姚文田组织货物并实施通关走私,两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姚文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扣押的二氯二氨合钯7瓶由海关依法处理,扣押的赃款港币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 张斌)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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