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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戒毒所内起诉警方 称毒瘾不重不应强制戒毒

2014年05月08日 13:31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庭审在戒毒所内一间会议室进行。 谢文杰摄

  北流籍吸毒人员阿健(化名)被警方强制戒毒后,他认为自己毒瘾并不严重,达不到强制戒毒标准,于是将北流市公安局告上法庭。5月6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在自治区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开庭审理了这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

  被强制戒毒后

  “粉仔”起诉警方

  今年1月7日,阿健因多次吸毒,被送至位于南宁市的自治区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强制戒毒,时间为两年。

  暂时失去自由,阿健希望能早日走出戒毒所。他的家人咨询律师后得知,戒除毒瘾还可以采取另外一种方式——社会戒毒来实现。可北流市公安局此前已下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且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阿健将北流市公安局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撤销强戒决定。

  法院受理案件

  戒毒所内开庭

  受理该案件后,为确保庭审顺利开展,北流法院行政庭多次与自治区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沟通协商,落实了开庭时间和场所,并提前准备好了开庭所需的各种设备。

  5月6日上午,合议庭法官、书记员到达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下午2时,设置在一间会议室内的临时审判庭准时开庭。随后,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旁听人员进入审判庭。

  庭上激烈交锋

  案件择期宣判

  原、被告双方在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方认为,阿健只是偶尔吸食低成分毒品,不属于吸毒成瘾严重,没有对社会、家庭及他人造成危害;北流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程序违法,在作出强制决定前,阿健并没有经过社区戒毒;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北流市公安局作为被告方,当天也出现在庭上。针对原告提出的“阿健吸毒成瘾并不严重”的观点予以了反驳。被告方辩称,经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显示,阿健自1997年以来就开始吸毒,长期反复吸食两类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达四次,且有详实的文书可以证实,对方吸毒成瘾严重,且通过社区戒毒难以彻底戒除。另外,《禁毒法》并未规定对吸毒成瘾严重者,社区戒毒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必经前置程序。因此,北流市公安局认为,警方对阿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南国早报谢文杰)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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