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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主容留游客吸毒未制止获刑1年 归案后坦白

2014年05月08日 14:4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看见他人吸食毒品不劝说或制止,有可能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而被判刑。日前,在惠州大亚湾区经营游艇租赁生意的罗某因容许他人在自己的游艇上吸食毒品,被大亚湾区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3000元。

  客人在游艇内吸毒

  被告人罗某于2013年4月份购买了一艘三层白色的游艇,并以营利为目的,开始承接客户订船出海游玩业务,并聘请被告人安某负责播放船上音乐、为客人倒茶、倒酒等。

  2013年8月23日,游客林某以之前租用该游艇出海游玩时半途船坏了未玩尽兴为由,与罗某联系,要求该游艇补偿出海游玩一次。罗某答应后,林某召集其朋友20余名男女,于当晚携带毒品“K粉”(氯胺酮)和“奶茶”(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体)登上该游艇,再由罗某驾驶该游艇出海,安某则在该游艇上担任DJ(即音乐播放员)供林某等人娱乐,并收受了林某支付的小费500元。

  在罗某驾驶该游艇出海至次日凌晨回程的过程中,林某及其召集的19名男女以及罗某、安某,除了在游艇上喝酒、唱歌之外,还在游艇的船仓内一起吸食“K粉”和饮用“奶茶”。隔天8时许,罗某、安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勘查,在该游艇KTV房厕所垃圾桶内提取扣押了用“金骏眉”茶叶袋包装的3包可疑毒品,并缴获了一系列作案工具。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可疑毒品进行常见毒品成分的定性分析,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75.58克。

  游艇主和DJ均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安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和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罗某和安某参与吸毒,本来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作为游艇主人和工作人员,明知乘客吸食毒品,不但没有制止,还参与吸食,这就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大亚湾区法院有关法官提醒,娱乐场所经营者及船舶、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运营者发现有人员在内吸食毒品时,应积极主动进行劝说和制止。 (记者 林涌浩 通讯员 周小平 彭佳贝)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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