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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能办理生产许可证 骗2.3万元获缓刑

2014年05月08日 14:4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40岁的江西籍胡某谎称能替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并先后三次骗得被害单位人民币2.3万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胡某,是原中山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1月29日,胡某在明知被害单位中山市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硅胶奶瓶、奶嘴不属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发证范围的情况下,仍以其经营的中山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办理上述硅胶奶瓶、奶嘴生产许可证的认证咨询合同。

  履行合同过程中,胡某以先履行现场勘查、厂房规划、制造规范性资料等部分合同内容来骗取被害单位的信任,后纠集“王工”、“刘工”(均另案处理)冒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审核,出具伪造的《生产许可证企业现场审核报告》,并于2012年12月21日将伪造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邮寄给被害单位,先后三次骗得被害单位人民币2.3万元。

  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回忆称,胡某当时声称可以帮助其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称如果办不成可以退钱。收到胡某邮寄的证件后,该工作人员发觉证件比较模糊,产生怀疑,上网查询后发现是假证,遂报警。

  2013年2月2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胡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3万元,又在本案审理期间另行赔偿被害单位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诈骗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胡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贺风玲 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 郤海英)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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