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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索要纸质信息收书面回复 告信息公开不符败诉

2014年05月08日 19: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5月8日电 (记者 刘贤)重庆一市民要求以“纸质文本”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机关及时书面回复,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回复,其信息公开行为符合申请人蒋先生的要求。

  2012年10月18日,蒋先生向重庆市食药监局邮寄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对重庆某公司作出针对注射用炎琥宁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后,重庆市食药监局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并送达蒋先生。蒋先生不服回复诉至法院。

  蒋先生称,他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勾选的是“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勾选的是“纸质文本”,要求提供信息的载体形式是“纸质文本”,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或是复印件。重庆市食药监局则认为,以特快专递书面回复公开信息,符合“邮寄”和“纸质文本”的形式要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食药监局在合法期限内,将蒋先生所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事项以书面回复的方式予以告知,蒋先生要求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后认为,重庆市食药监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回复,向蒋先生具体、明确地告知了药友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系按蒋先生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提供信息的形式,应当理解为提供信息的方式和载体形式。当事人向政府机关申请某项信息公开,其重点想了解或是想知悉的是该信息所包含的内容,信息载体形式并不是影响信息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该承办法官解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护的是公众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选择适当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信息,只要公开的信息客观真实,且在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上尊重了申请人的选择,就应当认定为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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