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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窝点用工业盐加工猪下水6.3万余斤 两人被刑拘

2014年05月09日 14:30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莱山警方在莱山区南曲村捣毁了一个非法加工、销售猪下水的黑窝点。自2012年以来,该窝点用工业盐加工生产猪肺、喉头肉等猪下水6.3万余斤,随后销往芝罘区、莱山区的批发市场。

  50岁的许某(女)曾是烟台肉食厂的工人,2002年下岗后,许某开始四处打工维持生计。2012年初,许某雇佣董某,在莱山区南曲村一处平房内加工猪下水。为节省成本,许某大量购进了亚硝酸钠(就是工业盐)、粗盐,用于加工生产猪肺、喉头肉和猪皮、花肠、小肠等猪下水。

  49岁的董某是吉林人,受雇于许某后不久,两人开始合伙经营生意。

  莱山警方在走访摸排中获知线索后,近日成功捣毁该非法生产窝点,现场扣押猪肺、喉头肉、花肠、小肠等猪下水2800余斤,工业盐8袋及粗盐一袋。

  民警介绍,生产窝点是独门独院,鲜有人出入,十分隐蔽。民警询问二人,是否知道添加工业盐和粗盐违法,许某回答知道,但干这行的都这样,就没管这么多。许某交代,添加工业盐是为了使肉色好看、发红,同时起到防腐剂的作用,使肉能保存时间长一点。添加粗盐是为了去血,不糊锅底。小肠、花肠多放粗盐,洗出来的肠子不粘。

  犯罪嫌疑人许某交代,2年多来,二人生产并对外批发销售猪下水6.3万余斤,销售数额约20万元。许某说,这些猪下水主要销往黄务和初家的批发市场,工地食堂和小饭馆是主要客户,每天能卖掉200多斤。

  目前,许某、董某二人已被刑事拘留。

  莱山区滨海派出所民警介绍,自2011年5月起,相关法律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就构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后果;而一旦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结果,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根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两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一次误食3克工业盐,可能会致死

  民警介绍,亚硝酸钠是一种工业盐,虽然和食盐很像,但误食亚硝酸钠达到0.2-0.5克时,将引起食物中毒。同时,亚硝酸钠可以在人体内生成致癌物质,由于它具有咸味且价钱便宜,常在食品制作时被非法用作食盐的替代品。如果一次性误食3克亚硝酸钠,就可能造成死亡。

  专业人士介绍,区别亚硝酸钠和食盐,可以把样品放入碘化钾的硫酸溶液中,再加淀粉。如果显示蓝色,就证明该样品是亚硝酸钠。(记者 侯艳艳 通讯员 闫红双)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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