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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 儿子欲撤监护权被驳

2014年05月13日 09:3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吴女士因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后居委会指定唯一的儿子李先生作为监护人,李先生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指定。日前,海淀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求。

  李先生诉称,父亲去世多年,作为唯一子女,现母亲吴女士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最近他接到居委会指定其为监护人的通知,但因为其长期在国外生活,不能有效行使监护职责,故向法院申请撤销居委会指定其为监护人的决定,要求确认居委会作为监护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以上监护人均没有的情况下才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吴女士的儿子仍在,虽不能长期在国内生活,但不能作为排除监护权的法定事由,故依法驳回李先生的请求,维持居委会的指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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