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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法院防老赖躲债:欠债公司禁止变更法人

2014年05月13日 10:3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公司经营不善,欠债数千万,法定代表人携公章和资料弃厂逃匿。为防止被执行公司恶意逃避债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创新行为保全措施,首次裁定禁止东莞市汉平家具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4月30日,该院向市工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行为保全,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欠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

  4月10日,惠州某涂料公司向东莞三院清溪法庭提起诉讼,向汉平公司追讨近800万元货款。法院查封汉平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债权。惠州某涂料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台湾籍董事长刘珍财不但不依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反而携公司公章和重要资料离开,下落不明。此时,汉平公司也已停止经营。法院遂着手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若该公司停产超过6个月,工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4月30日,东莞三院创新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汉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向市工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行为保全,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欠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裁定书有法律效力,工商部门必须协助执行。未经法院允许而变更,相关部门需承担一定责任。”莫伟坚解释说。

  “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账目不明,最终造成清算不能,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东莞三院副院长陈浩辉表示,“法院一旦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防止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就不得不主动配合法院工作,法院才能化被动为主动,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快速执行”。

  陈浩辉坦言,这是一种探索,但这并不表明对上述公司都要下禁令,有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反而会更有效地执行债权。只有对那些恶意逃避债务、拖延履行情节严重的,法院才会作出这样的选择。而且,对于那些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债务的,法院还将通过刑事手段来保证执行效果。(记者 陈捷生 通讯员 马远斌 钟紫薇)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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