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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古浪县9人套取国家项目资金217万余元获刑

2014年05月13日 10:47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5月12日,记者自武威市相关部门了解到,2013年轰动一时被“一窝端”掉的武威市古浪县裴家营镇原党委书记曾继诗等9人的贪腐案,近日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上诉人曾继诗等人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套取国家项目资金2171731.6元,分别获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大肆挥霍

  2011年,国家决定投资建设营盘水(甘宁界)至双塔(武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营双高速公路项目),该项目需征用古浪县裴家营镇部分村社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古浪县政府与裴家营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征地拆迁统征包干协议,协议金额为33842345.76元。至2011年7月22日,古浪县国土资源局已将裴家营镇征地拆迁统征包干协议资金全部拨付完毕。征地工作开始后,裴家营镇党委经会议讨论决定成立营双高速公路工作组,组长周某甲(原系古浪县裴家营镇人大主席)、刘晖云(原系古浪县裴家营镇副镇长),成员甘峰山(原系古浪县裴家营镇干部)、周某乙(原系古浪县裴家营镇政府出纳)、高尚孝。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程序是,被告人甘峰山负责丈量农户土地,根据规定标准确定补偿金额,列出征地补偿款发放花名册,交被告人周某甲、刘晖云审核后签字确认,再由被告人甘峰山将花名册交出纳周某乙,周某乙持花名册由被告人王大宏(原系古浪县裴家营镇镇长)签字准付后再向农户以存折形式发放征地补偿资金。在具体征地过程中,时任裴家营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曾继诗、镇长王大宏商议决定,违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套取征地补偿资金,用于弥补镇政府经费不足。并由王大宏安排被告人周某甲、刘晖云、甘峰山、周某乙等人具体负责实施。后被告人刘晖云、周某甲、甘峰山以古浪县裴家营镇村民张爱林、张延武、姜胜德、王磊等20人名义虚列征地补偿款予以套取。自2011年6月30日起陆续套取营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款2171731.6元,存入周某乙和甘峰山保管的小金库,用于支付镇政府开支。其中被告人周某乙保管的小金库资金有496980元由被告人曾继诗、王大宏、周某乙通过借条、领条或虚假票据报账等形式用于三被告人个人开支,尚余1674751.6元陆续用于镇政府违规开支。至案发时,被告人周某乙保管的小金库资金余额为22434.52元,被告人甘峰山保管的小金库资金全部开支。

  以上款项,被告人曾继诗与王大宏等人以过“春节花销”、“个人开支”、“购物”、“旅游”、“驾校培训”等名目支取、花费,案件中涉及的具体贪污事实多达29项。被告人曾继诗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495237.75元,个人分得258922.27;被告人王大宏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共计404691.48元,个人分得171347元;被告人刘晖云伙同他人贪污共计452915.6元,个人分得38500元;被告人甘峰山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共计603220.4元,个人分得129280元;被告人周某乙伙同他人贪污共计106465.48元,个人分得48465.48元;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贪污共计240915.6元,个人分得15000元;被告人杨永元伙同他人贪污共计223894.8元,个人分得60394.8元;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各贪污28000元。其中,被告人刘晖云与甘峰山、周某甲共同贪污179209.6元、刘晖云与甘峰山共同贪污123000元至案发时赃款尚未分配,分别由被告人刘晖云、甘峰山保管。

  以上贪腐案由民勤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曾继诗等人以“量刑过重”、“不构成贪污”等为由提起上诉。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曾继诗、王大宏、刘晖云、甘峰山、周某乙、周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征地补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套取国家项目资金2171731.6元,其中1633024.81元被裴家营镇政府违规开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如下:维持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继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大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晖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甘峰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杨永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白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撤销民勤县人民法院(2013)民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对被告人周某甲贪污罪的量刑部分和第十项周某乙赃款的追缴部分;定罪和其余量刑部分予以维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记者雒焕素)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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