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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冤案为看守所立法提供镜鉴

2014年05月13日 11:1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如果不从体制上实现“侦押分离”,就很难根绝擅用私刑的侥幸与投机。就此而言,希望张光祥的不幸,能够为立法提供更理智的镜鉴。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十年前因涉嫌抢劫杀人被关进看守所,经历三次一审、三次上诉,判决终从死缓改为无罪,走出看守所的张光祥不知自己到底是不幸还是庆幸。

  不幸的是,将近10年的自由消逝在铁窗之内,刑讯逼供加诸在肉体和精神上的伤痛,是常人无法体会的;终能无罪释放,张光祥似乎又是幸运的,“早点承认才不会死”,这种悲怆的求生策略将刑讯逼供下的个体命运暴露无遗。

  对刑讯逼供的批判已了无新意,这起被矫正的冤案提供给我们的一个思考点在于看守所。对张光祥来说,看守所可能是其一生的噩梦。而数年前一些“非正常死亡”案件,也多发生在看守所。这不仅暴露出被羁押者令人堪忧的权利生态,也将看守所体制之弊呈现殆尽。

  看守所作为羁押未决犯和少数已决犯的场所,最大的体制弊病在于“侦羁一体”。1990年颁布的《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人犯”二字反映出这部条例的时代烙印,而由公安“抓人”,看守所“关人”,两个机构一个系统,一旦受侦查机关破案的利益驱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便面临危险。这种看守所体制,在一些地方很容易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

  其实在云南“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后,就有两会代表、委员纷纷建言,让看守所“侦押分离”,使看守所成为一个专门履行羁押职能的中立机构。因为只有将看守所从侦查系统中分离出来,移交给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才能避免侦查机关利用羁押便利对被羁押人采取非法侦查手段。2009年4月16日,20多名律师、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改革看守所体制及审前羁押制度的公民建议书》,呼吁为看守所重新找个“婆家”。不过直到今日,这种体制上的改革始终未能到位。

  不可否认,自2009年公安部下决心整顿看守所以来,看守所执法现状有了根本改观。最新的消息称,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起草工作,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这些都预示着看守所执法越来越趋于法治化。

  同时,不得不提醒的是,目前来看,立法尚未超脱现有体制的桎梏。如果不从体制上实现“侦押分离”,就很难根绝擅用私刑的侥幸与投机。就此而言,希望张光祥的不幸,能够为立法提供更理智的镜鉴。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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