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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与天平:司法正义的不同隐喻

2014年05月13日 15:5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很多人知道,中西方理想的司法者形象有所不同。西方的理想司法者是蒙上眼睛的正义女神,中国的理想司法者是长着“天眼”的包公。

  在西方,象征正义的女神往往用布蒙上双眼,两手分别持天平与利剑。一般认为,天平象征公平,代表衡量与实现司法正义的技巧与程式。一方面,司法者借助它来度量犯罪者的罪过,以便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司法者用它来衡量不同个案之间的差异以便做到处罚均衡。利剑则代表正义的力量,用以震慑与惩处犯罪者。蒙上双眼则隐喻了司法者的中立态度。这似乎昭示人们,唯有中立的裁判者,才能更为准确、客观地衡量罪与罚,才能得出确信的司法裁决,并获得司法公信力。

  不过,人们似乎忘记了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司法者消极的中立态度也可能导致事情走向另外一端。人们有理由提问,没有周密的观察,不进行积极、细致的调查,蒙上眼睛的司法者如何才能做到对具体个案的内心确信。因为有些时候,事情在一个阶段或者在某一个特定的场景中只会呈现出一种表象,而真相很可能因此被遮蔽。而且,司法者的消极态度可能会人为地拉长战线,从而造成资源耗损。

  然而,作为一种精确的测量工具,和“天眼”相较,“天平”的隐喻性恰恰提醒我们,为防止司法者疏忽甚至歪曲真相,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设计一套精致、完整与富有弹性的司法程序。精致的程序可以弥补司法中立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程序的完整及富有层次性则可以发挥后程序对前程序的纠偏功能,从而过滤、剔除错误信息,甄别、遴选正确信息,为裁判者作出最终裁决提供真实的判断依据。程序的弹性凸显程序的时空维度,程序具有空间拓展性,使其能够允许多方参与,从而为裁判者提供充分的辨识材料和多维的判断标准,正所谓事不辨不明。

  在中国,理想的司法者形象是百姓所呼唤和拥戴的清官形象,其代表人物是包公。人们提到包公总会说其“铁面无私”,现代影视剧也往往把包公塑造成不苟言笑的黑脸尊神。其标志性特征是面色黢黑,神情严峻,天眼灼灼。面色黢黑象征法律的威严。神情严峻表示司法者的责任与司法的严肃。“天眼”则表明司法者具有超常的洞察力,善于明察秋毫,不容犯罪者逃避与狡辩,更隐喻了一种神秘的震慑力。

  笔者曾经揶揄过影视剧里塑造的古代中国一个人的司法程式。在这一套程式中,官老爷从接到命案,到深入现场,再到升堂断案,最后还要亲临监斩,用现代司法话语表述,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一条龙均由其一手操办。不可否认,一个人的司法程式因为缺少必要的监督往往成为滋生贪官、庸官的温床,但所幸在一定的情境中也可能促成清官至少是勤快官员的生成。所以才有“包公”形象的诞生。

  与西方借助于“天平”这种精巧的“工具”不同,中国的司法者更多依赖于观察,尤其在量刑上轻视甚至排斥精确的量刑方法而选择“估堆式”的观察法。希求量刑上精确制导固然艰难,也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搞不好还会批量生产懒汉法官和机械法官。但是,“大差不离”的量刑经验图式一定会造成量刑失衡,并由此引发人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直至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可以设想,在程序严重萎缩的司法模式中,就算每一个审判者都力图依据法律追求事实的真相,并希图做到罪与罚的相当,但一个偶然情景的出现就足以挫败法律规范的目的,而症结就在于无法找到确保判断正确结果的程序,从而无法实现理想的司法正义。所以,完善的程序乃实现理想司法正义的底线。

  至此,西方之“天平”与中国之“天眼”,实际上有诸多相同的隐喻意义。比如二者都突出法律的威严与震慑力,都以实现理想正义为最终目标。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天眼”强调裁决者的洞察力,“天平”则依赖司法程序的精细。不过,关于“天平”与“天眼”之司法正义象征的讨论似乎陷入两难困境,即蒙上眼睛则意味着过于倚重司法程序,而往往要么因为程序的不完善而陷入僵局,要么因为司法程序设计成“中立格局”而使审判陷入被动;反过来,将正义的实现交由一两个洞察力敏锐并兼具良心的司法者,舍弃程序的精耕细作,也必定走向另外一面。

  理想的司法裁决,既需要裁判者通过身临其境或借助于可以信赖的渠道获悉案件的真实情况,又需要借助于结构稳定、布局合理、技术精良的司法程序来防止或者阻断裁判者过分倚重主观意志,这样才能从形式和实质双重角度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张训 作者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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