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肇事逃逸者 法官:虽目的正当但方法欠妥
网友求“人肉搜索”故意倒车撞对方车辆之人,保险公司职员网上公布车主姓名、身份证号、车号等信息,目前被海淀法院判决侵权。
2011年10月,郭女士驾驶小轿车,与杨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随后,杨某连续3次倒车,重复撞击郭女士的小轿车后逃逸。郭女士报警。由于现场有目击者拍了照,警方据此很快
查到了越野车车主。
经交警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某赔偿了郭女士3万元钱。
不过此事并未完结。在郭女士报警后不久,有网友仍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我女友驾车被撞,肇事司机驾车冲撞三次并逃逸……车号××××××,求人肉!”
两天后,胡某微博公布了逃逸车辆车主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及车型等具体信息,并称:“那人就是个土财主。”有网友跟帖问:“你怎么这么强,什么底都能拉出来?”胡某回复:“利用职务之便。”
为此,撞车逃逸的杨某到法院起诉胡某、保险公司、微博公司,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查,胡某为保险公司职员,杨某的越野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与其身份证号码、车牌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披露。杨某驾车撞击其他车辆后逃逸,确属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胡某作为掌握公民信息的保险公司人员,若欲帮助受害人,应通过合法途径,遵循合法程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采取适当方式,在追究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民事权利。胡某在网上公布杨某的个人信息,虽然目的正当,但方法欠妥,未对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行必要限制,导致杨某的隐私信息处于普通公众均可获得的状态,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应赔礼道歉。
不过,胡某获取涉案信息虽利用职务之便,但其发布涉案信息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得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已尽相应管理义务,无过错;而微博公司收到律师函3日内删除涉案信息,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了法律义务,亦不具有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杨某实施违法行为在先,且其未举证证明胡某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不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胡某在其微博置顶位置,连续7日向杨某赔礼道歉,同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海淀法院的法官提醒大家,发生此类事情,如果报警了,有对方车牌号,警方即可很快查到车主信息,这时就不需要上网发帖,向社会公众求助。
而对于广大网友来说,帮忙提供“被人肉者”的信息,也要考虑到是否会侵犯到对方的其他民事权益。可能目的或者动机正当,不过一旦侵权,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可以选择举报,或者与求助者私信联系。如果对相关信息传播范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只把自己目击的情况私信告诉求助者,这只是类似于见义勇为,一般来说并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