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掉入水渠溺死企业未尽防范担责
中新网连城5月13日电 (陈立烽 罗海锋 张金川)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13日披露,该院一审判决被告连城县某电站赔偿原告黄某等人因杨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79239.5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连城县某电站的负责人感觉自己很“冤”,醉鬼醉驾掉入自己企业的水渠溺死已经是很倒霉的事情,现在居然还要为醉鬼的死“买单”!
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3日下午6时许,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连城县某村村道,因未注意路面情况,掉入被告连城县某电站引水渠道内,致杨某溺水死亡。引水渠道水深2米多,事发路段系居民区,无安全警示标志亦无相应防护装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掉入路边引水渠致溺水而亡,其本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连城县某电站未尽注意义务,在其所管理使用的引水渠经过居民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及相应防护装置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对杨某的死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事故的发生是多因一果造成,结合该案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30%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