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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中院以民政局审查不清为由撤销一夫妻离婚证

2014年05月14日 14:27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海南二中院以民政部门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为由,撤销了一对夫妻的离婚证书。

  2013年3月的一天,结婚没满两年的吴某和孙某带上签好的离婚协议书,到临高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双领走了离婚证。一个星期过后,妻子孙某以自己患有精神病,与吴某离婚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临高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书。临高法院一审驳回了孙某的起诉,孙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法院查明,吴某和孙某在婚前和婚后因患精神分裂症到过海南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诉讼期间,孙某再次因精神分裂症复发入院治疗。

  承办该案的法官张德雄表示,根据婚姻法,离婚申请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海南二中院认为,临高县民政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依法撤销了吴某与孙某的离婚证书。(记者林菲 通讯员薛逢侠)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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