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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句“孬种”怎能被拘

2014年05月14日 15:05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朱慧卿 作

  山东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村民曹某某,近日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罚单,曹某某为表达不满,在百度贴吧匿名发帖骂交警。曹某某的行为很快被网警识别,并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兖州警方在微博上警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以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5月14日《新京报》)

  曹某某是怎样骂交警的呢?原文如下:“可艹好了,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交警真孬种。”显然,正是“孬种”二字惹怒了兖州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兖州警方正是据此对曹某某实施拘留。

  曹某某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但兖州警方的处罚,看似有理有据,实际上大有问题。其一,“孬种”算不算骂人是有疑问的,在很多人看来,“孬种”只是粗话,不文明、不好听而已,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侮辱。至少,“孬种”算不算侮辱,不能完全由警方说了算,否则,民众对警方的任何批评和指责,都可能被当做“侮辱”而受到处罚,那将是多么可怕的情景。其二,就算曹某某的行为涉嫌违法,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即可,可以不予处罚。其三,曹某某在贴吧发泄不满,其实是对当地交警提出批评,只是言语有些过激。对于民众的批评,兖州警方应该反求诸己,改进执法方式,而不应该把批评者抓起来。其四,曹某某说“兖州交警真孬种”,显然,他矛头指向的是兖州交警部门,而不是某个具体警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公然侮辱他人”,“他人”指自然人,曹某某并没有侮辱某个具体的人,所以,当地警方拘留曹某某,是对这一法律规定的歪曲和滥用。

  由此可见,违法的并不是曹某某,而恰恰是兖州警方,这件事只不过是“执法犯法”的新案例。

  兖州警方一定是懂法的,而且,他们的心理恐怕没那么脆弱,一句“孬种”就对他们造成伤害。他们拘留曹某某,无非是为了炫耀权力,并有打击报复之嫌,是以“杀一儆百”的方式警告民众,警察是不能惹的,是不能挨批评更不能挨骂的,招惹警察的人是不会有好下场的。兖州警方将这起案件在微博上公布并发出警告,显然是为了制造巨大的威慑力,展示自己至高无上、不容置疑的权威。

  实际上,如果民众爆一句粗口就要被拘留,那么警方拘留所里恐怕早已人满为患。现实中,有很多比“孬种”严重N倍的谩骂、侮辱都没有受到处罚,为什么兖州警方对此视而不见,唯独对涉嫌侮辱自己的行为耿耿于怀、痛下杀手?这种选择性执法,更像是公报私仇,将兖州警方的自私自利暴露无遗。

  只可惜,兖州警方炫耀权力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笔者注意到,有无数网友来到兖州警方的微博上大骂“孬种”。我当然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想问问兖州警方,这么多网友,你们抓得过来吗?权力越大,越要慎用权力,这个简单道理,想必不用多说吧。(晏扬)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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