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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独夫妻车祸身亡 四老争冷冻胚胎留香火对簿公堂

2014年05月16日 08:4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原告沈某某夫妇及其代理人。

  被告刘某夫妇和第三人鼓楼医院的代理人。

  理论上胚胎的唯一价值就是孕育生命︵资料图片︶

  保存在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的冷冻胚胎。资料图片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这一告,将胚胎归属权这一法律难题,交给了法院。

  昨天下午,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争夺冷冻胚胎处置权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沈某某、邵某某(男方父母)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溯

  小夫妻俩车祸殒命 原本5天后移植胚胎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苏B5U858的汽车行驶在宜兴乡间道路上,车上夫妻俩丈夫沈某带妻子刘某当晚去丈母娘家吃晚饭,不料返回途中遭遇车祸,夫妻二人先后身亡。

  令人惋惜的是,沈某和刘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家人和睦相处,但一直未有生育。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本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岂料3月20日,两人不幸遭遇车祸。

  双方老人想要回胚胎 沟通无果走上法庭

  一场飞来横祸,击垮了两个家庭。面对记者的采访,刘某的母亲一直在哭泣。她说,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但她至今不相信这是真的,她和老伴都快崩溃了。沈某的父亲告诉记者,“儿子去世时才27岁,我53岁,老伴52岁,亲家也都是52岁,还有几十年,你们让我们怎么过……”

  悲痛之余,老人们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

  沈某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

  一点说明

  虽已过约定保存期 医院仍会保存胚胎

  昨天,鼓楼医院代理律师表示,提供胚胎的夫妻双方与鼓楼医院生殖中心签订的《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中有明确约定,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果继续冷冻,每半年要交一次费用,如果超过保存期之后,夫妻双方同意丢弃。

  如今,这个保存期早已过了,按照这个同意书的规定,医院是要丢弃的,但是考虑到这个案子存在,还在承担费用保存,不会轻易地丢弃它。

  4大庭审焦点

  昨天,这场人情与法理的审判在宜兴法院开庭审理。需要指出的是,从原告的诉讼目的分析,其主要是为从医院取得儿子儿媳留下的冷冻胚胎,之所以告亲家,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诉讼策略,在律师看来,这么告比直接告医院的胜算要大。而昨天庭审中,也主要是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围绕4大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焦点1:

  胚胎是人还是物

  根据《继承法》,如果老人要拿回这4枚冷冻胚胎,它们必须被看作是子女们遗留下的财产。那么这些胚胎的属性到底是什么?这是本案中最大的一个争议点。

  关于冷冻胚胎的身份认证问题,理论上一直有主体说(把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客观说(把胚胎看作不同权力的客体)以及中介说之争。

  原告认为,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王利民和杨立新教授曾指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以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而第三人鼓楼医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她说,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焦点2:

  胚胎能否被继承

  原告提出,从法律和法理上看,《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并没有说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国家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没说可以也没说不可以。根据法理推断,这个胚胎可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范畴,归原告所有。

  从情理上看,原告的儿子和儿媳在车祸死亡前为了辅助生育忍受了不少痛苦,这些遗留的胚胎是作为原告唯一的基因标志,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香火。中国一直是一个以情和孝治国的传统国家,既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以传统的风俗习惯来作为判决的依据,做到法与情的有机融合。

  对此,第三人代理人认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但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生命可能性,只要植入合适的子宫内就有可能孕育成人类,这个与人类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

  《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这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焦点3:

  胚胎能否自行保管

  原告向法院提出,要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自行保管。原告认为,事情发生后曾第一时间与鼓楼医院联系表达想取走胚胎的愿望,但是双方沟通多次无效,他们对医院的态度以及对他们进行主观代孕的臆测感到非常不满和失望,他们已经不信任南京鼓楼医院了,现在他们只想把胚胎取回寻找另外一家信任的、有资质的医院保存。

  医院代理人则认为,原告方作为个人不具有处置和监管胚胎的条件。根据《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必须有相应的医疗资质以及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如零下196℃的液氮条件下保存,医院每隔一周还要加两次液氮保持恒温条件,如果没有这个液氮,胚胎就没有活性。很显然,原告方不具备处置和监管的条件。

  焦点4:

  是否会涉及代孕

  此案中,原告方的诉求曾一度被质疑,认为他们有将胚胎取走后找代孕生育下一代的可能。

  对此,原告阐述,卫生部颁布的几条规章制度约束的都是医疗机构的行为,而非患者的行为,本案中作为继承的客体,一旦法院确定了它合法的继承人,医院应当尊重继承人的意愿,而原告根本没有想法把胚胎拿走进行代孕,这完全是第三方的主观臆测,事实是这些胚胎只是作为四个老人对儿女思念的一个象征和精神寄托,他们愿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三人则表示,胚胎的意义在于孕育生命,沈某夫妇去医院也是为了生育孩子,而取回冷冻胚胎的唯一流向就是代孕,代孕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她说,代孕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及伦理问题,如代孕婴儿的母亲如何认定、代孕妇女出现伤残或死亡如何处理等问题。

  一审判决

  受精胚胎系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

  原告诉求被驳回,表示要上诉

  宜兴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沈某与刘某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双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某与刘某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与被告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沈某某、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原告表示要上诉。

  作为第三人鼓楼医院的律师则表示,她认为这个官司很有意义,因为这个案子牵涉到很多方面,更多的是对医学伦理方面的关注,在国际上也应该是一个前沿性的案子。虽然她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但是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只能是这样,也许将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过大家的研究讨论等,会有一些改变,但这只能是以后的事情了。

  ■新闻延伸

  父母有权隔代孕育吗?

  本案中,虽然代孕的可能性被原告否认,但是理论上胚胎唯一的价值就是孕育生命,这个权利能否由父母之外的人行使?

  据了解,生育权是人的专属性。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因此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是夫妻双方充分表达意愿的情形下,自由行使生育权的形式,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作为生育权延伸同样也应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必须有本人行使。

  本案中提供胚胎的夫妻双方不幸去世,这也意味着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那么理论上,任何人包括其父母都无权决定其后代的生育。

  什么是冷冻胚胎?

  冷冻胚胎是保存生育功能的唯一成熟方法。冷冻胚胎的技术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得到长时间保存。解冻这些胚胎并植入子宫腔内,将增加受孕的机会。(扬子晚报记者 季娜娜 文/摄)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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