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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左耳缺如 5名亲人协商同意后弃之路边均获刑

2014年05月16日 10:28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5月15日,通渭县法院宣判了一起弃婴案。此案让人唏嘘不已,因为男婴有先天性左耳缺如,在出生仅3天后,婴儿的爷爷、奶奶、外婆、爸爸、妈妈协商后,将婴儿弃之路边……

  A

  案例

  全家同意扔掉3天大婴儿

  2013年10月3日11时许,通渭县平襄镇中林村村民在劳作时发现路边有个襁褓。当时,襁褓中的男婴被冻得奄奄一息,村民立即抱起孩子,赶紧报案。警方介入后,很快查明了男婴的父母,了解了事件的整个经过。

  2013年9月28日晚,通渭县马营镇朱某某的妻子生下一名男婴。就在全家人沉浸在喜悦中时,男婴的奶奶邱某某发现婴儿有先天性左耳缺如。一番思考后,9月31日,男婴的父亲朱某某、奶奶邱某某、外婆王某某首先商定“将婴儿扔掉”。随后,该想法得到母亲马某某及爷爷朱某甲的同意。10月1日晚,朱某甲和王某某将出生仅仅3天的男婴丢弃在平襄镇中林村一隐蔽荒地内。幸运的是,男婴最终得救。经过公安民警一番释法明理,弃婴终被朱某某接回家中抚养。

  5名亲人悉数获刑

  虽然因机缘凑巧而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但朱某甲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通渭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甲等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弃婴儿被别人发现救获,属5名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故属犯罪未遂。鉴于5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减轻处罚。

  结合上述情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朱某某、邱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王某某、朱某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分析

  多数人不知遗弃婴儿有罪

  弃婴事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一道难以愈合的创口。2012年12月31日,年仅17岁的圆圆(化名)生下一名女婴,因担心父母责怪,将婴儿扔出窗外致其死亡。兰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圆圆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案件宣判时,圆圆父亲向记者表示,“圆圆不知道扔孩子会犯法……”

  弃婴之痛,既痛了婴孩,痛了亲人,更折射出人们对法制的漠视。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有市民认为,父母选择遗弃,也许更多是出于无奈,但很少有人从是否构成犯罪的角度来思考。据媒体报道,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人群中,不知道与弃婴相关法律法规的占57.7%,86.4%的受调查者认为弃婴违法,但不能说明原因。而在未成年人中,不知道有遗弃罪的比例高达62.2%。

  弃婴行为最高获刑5年

  弃婴问题已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同时也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我国《刑法》第261条明确提出的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说,父母故意丢弃婴儿,情节恶劣的,比如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最高可获刑5年。此外,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其行为则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还将涉嫌故意杀人罪。

  捡到弃婴要报案领养弃婴有规定

  2014年1月1日,《甘肃省弃婴救助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上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捡拾人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弃婴自行收养或者送给他人收养。公安部门查找到遗弃人后,若遗弃人拒绝领回弃婴、或者遗弃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市民想要领养弃婴,也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手续。(通讯员 刘腾翰 记者 许沛洁)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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