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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延误患者抢救或究刑责”的常识回归

2014年05月16日 14:40 来源:郑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医护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不仅是“延误患者抢救或究刑责”,在意见稿中,同样要求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行为至少还有,“泄露患者隐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的”——当此前种种法规条文再次以行政条例的方式强调,这事实上表明的是行业主管部门正在致力于打造一个更加法治化的医疗环境。

  医疗环境必须时刻置于法治的框架之内,这既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亦有助于一个良好清晰的医疗关系的形成。一样的道理,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规定引发广泛关注,并不偶然的。当医师的负责与否和医疗质量紧密关联起来,这其实是一种常识回归。尽管责任心是个相对模糊的概念,但故意或恶意地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犯罪性的严重后果,这其实和故意伤害没有什么两样。倘若祛除医疗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强调对该类恶意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在回归常识。

  常识回归之外,需要思考的其实却还有更多。从某种意义来说,任何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行为,都不应该发生,但反问在于,仅凭法规的严苛规定就能完全杜绝此类现象吗?正如一些新闻所披露的,某些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行为看似责任心缺失,其实是制度性的障碍。譬如,当下不少医院院前急救费用偏高,甚至多是不交钱就不予救治。如此之下,即便是一些医师有着抢救之心,却也止步于冰冷的制度,构成客观上的“不负责任”——对于这样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单一地追责医师显然没有触及根本,它需要的是深层次的纠偏。

  正因如此,面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为“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规定击掌,但在严惩外,还请出台举措,消除“不负责任”的制度性成因。只有当人心不再因为外在的制约而失去温度,那么“不负责任的延误救治”当会渐少,而这无疑是更需兑现的常识。 王 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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